※ 引述《wangtinyu (江小開)》之銘言:
: 哈囉
: 各位版友前輩們
: 我有朋友碰到F1相關問題
: 拜託我代po文請教(他沒使用ptt)
: 希望沒有違反版規
: 以下是他打的全文:
: 我是一位在紐約念語言學校的學生,最近剛拿到同學校研究所的offer,現
: 在正在辦理校內I-20 change education level的手續。課程的關係我當了
: 三次的part-time student,當初學校有提供方式,如果有特殊原因,能夠
: 辦理reduce course的手續,能當part-time student仍可使用I-20。結果課
: 程的關係我當了三次的part-time student, 結果現在我因為錄取了今年秋
: 季研究所要辦理change education level,學校方面才來信告知reduce
: course只能兩次,當初幫我辦理的時候卻未告知這樣會出問題,而且最後都
: 有拿到I-20學校都有發給我。 所以我現在正在使用的第三次reduce course
: 的I-20不合法規,形同失效,並且建議我要立刻出境
Part-time student 的正式名稱為 Reduce Course Load 規定在
8 CFR §214.2(f)(6)(iii)
底下 (A)、 (B)、 (C)規定了三種允許 Part-time的條件。上文「課程的關係」並
沒有清楚說明到底是怎麼回事,因此無從判斷是 (A)學業困難還是 (C)學業即將完
成。其中 (A)因為學業困難申請的 Part-time有規定一個 level的學程只能用一次
,因此我猜該生的兩次當中,一次用了 (A),另一次則是用了 (C),因為他又沒生
病,所以不符 (B),產生至多只能用兩次的說法。
: 我的問題是,學校都發給我I-20了。它可以說失效就失效嗎?我有什麼辦法
: 讓學校維持我的I-20??(目前我沒有收到正式的通知申明我必須回國)如果
: 它真的失效了我必需要立刻出境嗎??還是我還有多少天的緩衝時間讓我做
: 準備??還是也什麼其他的方法解決現在的困境??
同條文的主條文明文規定 A student who drops below a full course of study
without the prior approval of the DSO will be considered out of status.
在第三次的 Part-time申請時,學校 DSO錯誤地准許了該生的 Part-time申請,導
致該生應該是加退選結束,且沒有選滿 Full-time的時數後就 OOS。
然而 SEVIS系統在這種情況下似乎不會主動發覺是 OOS,因此該校 DSO也就印出
I-20給學生,學生也因此沒察覺自己已經 OOS。一直到移民局通知學校或是學校
主動發現學生身份有問題。
F-1學生的身份由學校管理,學校的確有權依法終止學生身份, I-20 只是
SEVIS 系統的一個紀錄而已,只要學校更改了紀錄,學生手上的 I-20 就可能失
效。
基本上在這種情況下 OOS並沒有任何緩衝期限,學生只能儘快離境。
: 學校的advisor現在建議我跟美國政府認錯,但不保證我能順利留美。另一
: 條路是他們願意restart我的I-20,可是會和我現在護照上的visa號碼不
: 符,我再回台灣跟AIT談談看能否發新visa給我。但是兩種方法都不能給我
: 任何保證。
的確,學校打算砍掉重練新發一張 I-20 給你,讓你回 AIT重新辦 F-1簽證,但
AIT簽證官會知道你的 OOS紀錄,可能會仔細盤問,也可能不問。總之這個 OOS
的紀錄會跟著學生。
另一條路是申請 F-1 Re-instatement ,然後在申請信中解釋錯誤的原因,這個
情況應該可以符合「學校 DSO失誤造成的 OOS」這個申請條件。這個方法要是成
功的話,之前 OOS的紀錄會消掉,但缺點是可能要等兩、三個月才有結果,而此
一期間學生必須一直維持就學狀態。
: 不好意思,問題有點長,但是我真的很緊張,還請各位有經驗的板友幫忙解
: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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