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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雖然爬過版上的文了但還是不清楚想請教一下各位 我是在2016年拿了科技部千里馬博士生的補助至加州訪問一年 DS2019的Program到期日為2017的六月底 J1的簽證上也註明了受212條款的限制 蠻幸運地去年畢業後申請千里馬博士後補助計畫也有通過 也是打算去原本加州相同的單位 關於這部分想請教大家的是: 因為我有看到DS2019的Program可以延長至五年 但我不知道我已經過期的狀態是否還可以請對口單位直接用原Program修改cover period 還是得需要wavier掉212條款 重新申請一個DS2019 program再申請簽證呢? 謝謝解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56.15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VISA/M.1523604110.A.FBD.html ※ 編輯: stevekao27 (140.112.56.153), 04/13/2018 15:23:13
cchris: 離境5個月之後SEVIS早已作廢,不可能延長 04/13 15:58
stevekao27: 感謝解答 後來發現J1還有24 months bar 根本無解XDD 04/13 17:20
stevekao27: 就要不是換其他國家 要不是就用short-term scholar... 04/13 1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