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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主您好,信件中的該文原文是我個人的心得分享,後來因自覺暴露太多個資, 為停止資訊繼續傳播而刪除內容,應屬正常行為? 文章代碼(AID): #1OyvtJoa (VISA) [ptt.cc] 已刪除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VISA/M.1492360659.A.CA4.html 板主可檢閱該文編輯記錄求證之。 另一篇未在判決信中的文章,因相同原因刪除;刪除前沒有從板友回應中得到幫助。 文章代碼(AID): #1RE8L5Gw (VISA) [ptt.cc] [北美][VISA] 申請資格問題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VISA/M.1530430789.A.43A.html
cassine: 基本上你的計畫有濫用 ESTA 跟 B-1 的嫌疑07/02 13:00
cityport: 先確定你拿的到B1再說,下次也不一定進的了美國07/02 20:18
事實上後來我在 21 個月中,合法待在美國境內超過 19 個月, 間隔半年後,又再次入境停留約 3 個月, 與推文板友提供的「基本上你的計畫有濫用 ESTA 跟 B-1 的嫌疑」、 「先確定你拿的到B1再說,下次也不一定進的了美國」資訊完全相左; 因為想要保持低調,同時亦不希望推文的資訊影響其他板友之規劃, 故選擇刪除原文。 板主亦可檢閱該文編輯記錄求證之。 竊以為板規應要衷於立意而非文字本身。 這條板規的立意應是為了阻絕得到幫助就刪文之過河拆橋的行為, 亦即避免板規 1a 所述「避免相關問題重複回答造成板面混亂、資源浪費」之情事。 此二文應不屬這類文章。 煩請重新斟酌裁量與規範是否合宜。 ※ 引述《cassine (Savannah)》之銘言: : changyuheng 使用重編功能將文章內容清空,經查屬實,違反板規 1.c, : 水桶 30 日處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4.169.18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VISA/M.1540885867.A.BD5.html
cchris: 想要低調應該發信請版主協助,或是匿名發文,而非違規刪文 10/30 16:17
因為是發文後才驚覺個資暴露太多,故已無法如此處理。
ook: 你可以編輯文章到可接受的程度而非刪文,其他理由都是沒看版 10/30 17:56
ook: 規的推託之辭而已 10/30 17:56
「你可以編輯文章到可接受的程度而非刪文」 我直接的回答是,我可以接受的程度,就是把所發表的內容全數刪除。 至於是否為推託之詞,二篇文章要分別討論。 第一篇文章的內容完全由我原創且為我自發性分享, 是故分享後,在板友參與討論之前,先不論板規,我理應具有終止分享的權利。 在分享後,我自覺透露過多個人資訊,而能接受的修改,就是全文刪除。 見當時仍未有人針對內容參與討論,所以便儘速處理。 沒有透過板主而直接刪除的原因是,板規中沒有任何可以自刪文章的特例, 因此我認為,由我請託板主刪除,與我自己將之刪除,刪除的發起者都是我, 就都是自刪,亦即都違反板規,板主有充分理由不同意代刪; 但不論是否會受板規處分,當時已不願再繼續分享,是故逕行刪除。 第二篇是一徵詢意見的文章。 在已有二人推文提供意見的情況下,一般來說我不應該刪除該文。 但前提是,意見是正確的。 後來自身的經驗,以及不只一位律師提供的意見,都與二位板友提供的意見完全不同。 我因為想要低調,所以不願於原文中多加解釋。 但若放著不管,該二位網友留下的言論,極可能誤導後人(我自己就差點被誤導), 造成嚴重後果,是故在與第一篇相同的考量下, 便沒有透過板主,直接刪除問文原文(仍保留推文)。 以上二篇文章的原始內容,目前板主應仍可由編輯記錄中獲得,可證明上述內容皆屬實。 我願意受板規處分,畢竟目前規定就是如此,任何理由自刪文章皆罰; 會在這邊提出,是因為想用我的案例讓大家思考,板規是否有改善、更加完備的空間。
zero11995: 藉口一堆根本三寶行為啊 10/30 21:06
若覺得是藉口,代表理由不夠充分,請問我的說明有不合理的地方嗎?
cityport: 居然是我的推文耶@@ 10/30 22:51
cityport: 不過哪來的個資? 10/30 22:52
cassine: 不影意思表達的重編文章不處分,全部刪除就不行。 10/30 23:19
cassine: 沒附上理由逕自刪除文章,是違反板規的行為 10/30 23:19
目前的板規沒有任何但書, 「沒附上理由逕自刪除文章,是違反板規的行為」的前五個字是錯的, 任何逕自刪除文章的行為都不符合規定才對。
ook: 藉口一堆 還有 你的個資定義可能跟別人不一樣 10/30 23:22
二篇文章的內容通通都是我的「個人狀況」,這不算「個人資料」嗎?
cityport: 不算 10/31 02:20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21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一章第 2 條第一項裡對個人資料的定義包含 「社會活動」及「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此外,第 3 條亦保護當事人刪除個人資料的權利。
cityport: 符合你PO條件的成千上萬,你真以為你有獨特到被識別的出 10/31 03:30
cityport: 法條不是這樣腦補的 10/31 03:31
cityport: 我說我是在西門町穿牛仔褲的就可以要求刪除所有PO文? 10/31 03:34
你就是當初誤導我的人,你言論對應上下文,說的是我的狀況踩線了, 但結果與你說的大相徑庭。 既然都打破你當時的認知了,現在怎麼好意思改口說我的狀況很常見? 當時你就覺得很常見的話,是故意引導錯誤的方向囉?
ImFluid: 腦補太多 不要再拗了 10/31 04:22
Unstable: 文章都被刪掉了,你說這麼多,有證據嗎? 10/31 05:28
Unstable: 電腦的 IP 搞不好比你所說的資料還更容易追蹤到你 10/31 05:59
Unstable: 真正的身分。 10/31 05:59
板主可以檢閱編輯記錄。
keanur: 若整個版都像你這樣,每篇都是刪文你還會來爬文嗎? 10/31 06:29
我也充分認為已得到正確答案的文章,發問者不該在得到答案後自刪。 但換位思考一下,如果今天不是問題文,是你主動發表了一篇教學文, 發表後你改變心意,不願再繼續發表,請問你仍覺得不能收回嗎? 又如果是得到錯誤答案的問題文,在不願意多加解釋的情形下, 你寧願把錯誤訊息繼續留下來誤人子弟嗎? 若整個板都像你說的這樣,不會造成阻礙分享意願與錯誤訊息充斥嗎? 那你還會來爬文嗎?
Unstable: 如果自覺很"特殊" 那其他版友就不特殊嗎? 10/31 06:36
Unstable: 申請外國簽證這項"社會活動"不足以特殊到足以識別出你 10/31 06:43
Unstable: 的身分! 10/31 06:43
Unstable: 你的"個人狀況" 並不具有"特殊性" 10/31 06:47
Unstable: 進入到他國(他版)後,請遵守當地(該版)之法律規定! 10/31 06:54
請問板上有其他人用商務簽證 21 個月內待在美國 19 個月以上嗎? 申請簽證行為本身並不特殊,特殊的是,申請條件和使用方式。 就好像 browser cookie 本身並不特殊,但是 cookie 的內容是具獨特性的, 亦可用作識別個人的資料。請不要偷換觀念。
cityport: 本來不想給2..但這態度真的太中2 10/31 09:48
cityport: 一副全世界都錯就他對..全世界都對不起他的態度 10/31 09:48
上面有說,接受目前的判決,畢竟目前板規如此, 會提出討論是因覺得規定或有更加完備的空間。 這樣子有「態度中2」、「全世界都錯就他對..全世界都對不起他的態度」嗎? 倒是希望你能高抬貴手,如果不知道正確答案,就不要發言, 你的言論是會影響他人人生規劃的。 你們當時的留言,好像我是遊走法律邊緣一樣, 當時如果我走向你們引導的方向,就少去美國一年了, 然而事實上我的狀況完全符合簽證目的,後來也是在正當合法的情形下居留的。
MIKEmike07: 開大絕惹 來問意見還嫌 這裡大大們的經驗應該是加起來 10/31 10:52
MIKEmike07: 還不到您的幾分之幾吧 10/31 10:52
MIKEmike07: 入境本來就是看移民官,你來詢問不是本來就想要知道 10/31 10:54
MIKEmike07: 安全的做法嗎 現在開大絕惹 太神啦RRRRRRRRRRRRRRRRRR 10/31 10:54
樓上可以不要煽風點火嗎? 你大概沒有看原文吧?原文我在二位板友的留言下,有回應感謝。 但耽心會被冠上「來問意見還嫌」之名,也是我不想解釋,直接把文章刪除的原因之一。 本文為了解釋動機,只好點出原始留言的不正確。 另外上面高抬貴手的言論是針對該板友中二看法的回應, 旨在表達看到黑影就開槍亦為不成熟的行為,但其樂於分享的初衷我仍是非常敬佩的。
MIKEmike07: 若覺得你被誤會,就把當初的文po在這裡,讓大家公審啊 10/31 10:56
MIKEmike07: 你這樣又佔一篇版面做啥 10/31 10:56
我不希望原始內容繼續散播,但板主可檢閱我的陳述是否屬實。
Unstable: 偷換觀念? 所以你的意思是即使版主有規定不得刪文,但 10/31 11:12
Unstable: 你認為因為文章裡有"自認為足以識別個人身分"的訊息 10/31 11:14
Unstable: 所以刪文的行為是可以被允許的囉? 10/31 11:15
樓上可以不要在偷換觀念後接著使用蒙面人手法嗎? 我說的是,一、不願文章暴露過多個人資訊,二、不願間接散佈不實資訊,是故刪文。 而目前板規沒有任何得以自刪文章的但書,所以我接受目前的判決。 至於未來是否應有但書,在符合特定條件的情形下,允許自刪或請託板主代刪, 則是我覺得值得討論的地方。 ※ 編輯: gt6174 (36.224.169.184), 10/31/2018 11:20:37
kruz: 感覺講完也30天了 XD 10/31 1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