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AmigoSafin: 謝謝大大! 07/30 20:48
※ 引述《AmigoSafin ()》之銘言:
: 各位大大好
: 因為現在已經過了六月三十日遞交新的申請的期限
: 所以想借用此標題詢問版上前輩
: 本人目前Cap-Gap申請已經通過
: 如果此時拿到新offer
: 新雇主還可以再幫我遞交新的申請嗎?
: 需要等到十月一號才能換工作嗎?
: 謝謝大家!
這邊移民局的規則有一個漏洞,用以下的假設情境解釋:
1.假設原本 F-1/OPT時替 A雇主工作
2. B雇主幫忙抽H-1B有中,此時因為 CAP-GAP的關係,工作身份延長到9/30但不
會領到新的 EAD卡
3.在 CAP-GAP期間又拿到 C雇主的工作,比較想去 C
常見的問題是 2. 裡面,可不可以直接跳到 B,然後工作到9/30,理論上是可以
,但有些雇主看到 EAD卡已經過期,不敢收。這是 B的問題,跟移民局無關,移
民局也不會給出什麼證明。有些人很不幸第一次申請 OPT時候 EAD卡寄丟,又遇
到雇主不認 I-9 receipt rule 憑補申請收據開工,最後到手的工作就沒了。
3. 的狀況是漏洞本身,到底 CAP-GAP期間 C申請 B撤回,10/1起能不能直接在
C那邊開工?移民局沒有講,有律師說可以也有律師說不可以。說可以的律師認
為H-1B轉換的是名額,但有人認為轉換的是身份,都還沒拿到H-1B身份自然沒辦
法轉換。
建議的操作是 C還是可以送 I-129申請H-1B,但是需要 B幫忙搭橋,不要馬上撤
回,等到10/1再撤回。可以這樣做的原因是 CAP-GAP期間還沒取得H-1B身份,不
需要依照H-1B的標準給薪,等到10/1身份轉換發生效力零點一過轉換成H-1B後瞬
間過橋轉到 C, B任務就完成。
在 CAP-GAP期間 B撤回的話,就會沒有橋可以到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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