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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申請公民配偶I485中的曾用名欄位,我的情況是否建議填寫 國小時期改名字,舊護照沒保留,所以只知中文,不知正確英文拼音, 如需取得要去外交部申請 出生證明上沒有舊名字,戶籍謄本的備註欄省略,故也未提改名 請問這種情況建議填寫嗎? 若填寫了(憑記憶的英文拼音),面試時會要求證明文件嗎? 若不填寫,他會從哪些政府系統或文件勾稽到嗎?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7.169.167.13 (美國)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VISA/M.1651894132.A.F66.html
cassine: 說有改就要附上證據,如果你以前沒有用舊護照入境美國 05/08 04:30
cassine: 的確可能查不到有改名 05/08 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