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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在網路上查了許多次,好像都沒有找到一定的答案,所以來問一下。 是否approval notice正本應該交給公司存放,還是受益人自己留存呢? 本人目前的經驗是,前公司的律師會把整個package,包含LCA及 approval notice正本快遞寄給本人。但目前的公司,其實也是即將離職的公司, 從本人接受offer,到開始H1B,只有最後通知說已經收到收據了,可以提離職, 完全沒紙本,是後來本人為了辦駕照,才要到approval notice正本。 現在新的東家的方式跟前公司差不多,有律師團隊處理,也有一個portal可以查看 已經送出申請的文件影本。 目前遇到的情況是,目前公司的移民專員一直跟本人要approval notice的正本, 但可以把下方的I-94留下來。 因為覺得看到大部分的案例都是公司會把approval notice正本寄給申請人, 而且前公司在本人離職後,也完全沒有跟本人索討approval notice(I-129)正本。 所以覺得有點奇怪,才想上來問問看。 謝謝大家。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9.76.171.32 (美國)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VISA/M.1657077236.A.AA1.html ※ 編輯: AmigoSafin (149.76.171.32 美國), 07/06/2022 11:14:44
YiYaochAng: 律師直接把正本寄給我 離職也沒有交 我的理解是公司 07/11 00:06
YiYaochAng: 不在乎這個 這是你外籍勞工自證身分的文件 自己要保 07/11 00:06
YiYaochAng: 管 07/11 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