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laiyihwa: 你自己先在L_LifeJob版無故公開我個資被水桶 10/29 17:38
→ laiyihwa: 我私下客氣地請你道歉已經算好了,你又轉文到板上來 10/29 17:39
→ laiyihwa: 你這篇就不要刪,也不要修文,讓大家評評理 10/29 17:42
推 GuessTH: 您疑似多重帳號規避本版處分 10/29 17:58
推 GuessTH: 請勿再影響本版使用者相關權利 10/29 17:59
→ laiyihwa: 你有沒有公開我個資,相關文章都有備存,L_lifejob也有 10/29 18:00
→ laiyihwa: 講的你好像只是清楚明白說明帳號問題就被水桶...... 10/29 18:00
→ laiyihwa: 而且又不是我檢舉的,檢舉者跟版主跟我也不認識 10/29 18:01
→ laiyihwa: 你公開我個資是存何居心?我躺著也中槍,感受你懂嗎? 10/29 18:01
→ ra065311: 你的說明內容完全跟你的帳號無關 10/29 18:02
→ ra065311: 界說明之名 行公開他人個資之義 這種行徑非常惡劣 10/29 18:02
→ ra065311: 自己違反規定卻完全不反省 只會一昧的指責別人 10/29 18:03
→ ra065311: 且 你明知是我檢舉 卻無端托其他無關的使用者下水 更加 10/29 18:04
→ ra065311: 惡劣 10/29 18:04
推 GuessTH: 靜待多重帳號認定再行後續處分 10/29 18:04
→ ra065311: *借 *拖 10/29 18:07
→ ra065311: 最後 刑法第305條的成立要件是令他人心生畏懼 10/29 18:13
→ ra065311: 但成立與否要看檢察官如何判定 而有罪與否則是由法官判 10/29 18:13
→ ra065311: 定 10/29 18:13
→ ra065311: 走上法院一直是我最後的手段 這也是當初為什麼承辦員警 10/29 18:14
→ ra065311: 建議我提告時 我謹作紀錄而非真的追究的原因 10/29 18:14
→ ra065311: 否則 你我早就因為公然侮辱及誹謗 在法庭上坦誠相見了 10/29 18:16
推 laiyihwa: 305條需要自由心證,但個資法成立要件是一板一眼的 10/29 18:21
→ laiyihwa: 我實在想不通為啥有人會犯錯經提醒後又再犯,還不思反省 10/29 18:26
→ BGM1: 請問laiyihwa您的本名是什麼? 10/29 19:14
→ BGM1: 不好意思,聽說我有洩漏laiyihwa的個資,麻煩請po出來 10/29 19:21
→ BGM1: 先把你們的證據拿出來 10/29 19:22
→ ra065311: 請不要以為 裝傻就可以避過一切 10/29 19:23
→ ra065311: 也不要以為 L_LifeJob文章被刪除就代表沒證據了 10/29 19:23
→ BGM1: 恐嚇是公訴罪喔!麻煩版主交給警方處理 10/29 19:32
→ BGM1: 恐嚇非告訴乃論罪,至少有五年有期徒刑 10/29 19:33
→ BGM1: 網路資料有串改的手段,麻煩把你們的證據拿出來 10/29 19:34
→ BGM1: 證明我有洩漏laiyihwa的個資 10/29 19:34
→ BGM1: 把完整的資料拿出,千萬不要串改資料拿出來 10/29 19:35
→ BGM1: 版主請不要刪文,麻煩送交警方處理 10/29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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