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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ra065311 信箱] 作者: ra065311.bbs@ptt2.cc (ra065311.bbs@ptt2.cc) 標題: [證據四] 內部有恐嚇內容推文 時間: Thu Oct 30 00:14:34 2014 作者: ra065311.bbs@ptt.cc (ra065311.bbs@ptt.cc) 標題: [證據四] 內部有恐嚇內容推文 時間: Wed Oct 29 20:44:01 2014 作者: BGM1 (BGM) 看板: Violation 標題: Fw: 關於洩漏我個資之事,請向我道歉(請GuessTH說明) 時間: Wed Oct 29 19:38:49 2014 ※ [本文轉錄自 Civil 看板 #1KKAcZHO ] 作者: BGM1 (BGM) 看板: Civil 標題: Fw: 關於洩漏我個資之事,請向我道歉 時間: Wed Oct 29 16:47:29 2014 當初是GuessTH版主要我說明帳號的問題 我清楚明白的解說,反而被L_LifeJob組務版的版主水桶十年, 這位laiyihwa不知道是誰?私自站內信恐嚇本人,要本人向他道歉! 請GuessTH版主出來說明案件始終。 ※ [本文轉錄自 BGM1 信箱] 作者: laiyihwa (萌蒂卡蘿摸你) 標題: 關於洩漏我個資之事,請向我道歉 時間: Wed Oct 29 15:08:07 2014 關於您一再公開洩漏我個資,並捏造事實(諸如降轉、騷擾等未驗證確認之事), 請鄭重向我道歉,因為你不是第一次嚴重侵犯到我隱私了! 文章我都有留著。 但如果您誠心道歉,我願意不再追究。 另外,L_LifeJob檢舉你的那些人我沒一個認識的,新舊版主也不認識, 只有Tony版主我曾在現實中打過兩次招呼,也沒講過話...... 拜託你不要再有額外的聯想,自己做的事情自己承擔。 我沒那麼神通廣大,土木圈還能每個都買通關係,甭談數學版了。 最大權限就是依照版規行使,對大家都一樣。 以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0.100.176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BGM1 (220.134.160.42), 10/29/2014 16:47:29 ※ 編輯: BGM1 (220.134.160.42), 10/29/2014 16:51:40
laiyihwa: 你自己先在L_LifeJob版無故公開我個資被水桶 10/29 17:38
laiyihwa: 先前在本版也做過同樣的事(#1I78cikz) 10/29 17:39
laiyihwa: 我私下客氣地請你道歉已經算好了,你又轉文到板上來 10/29 17:39
laiyihwa: #1KJuRG-e (L_LifeJob) 10/29 17:41
laiyihwa: 你這篇就不要刪,也不要修文,讓大家評評理 10/29 17:42
laiyihwa: #1I7hiyxE (Math) 10/29 17:42
GuessTH: 您疑似多重帳號規避本版處分 10/29 17:58
GuessTH: 請勿再影響本版使用者相關權利 10/29 17:59
laiyihwa: 你有沒有公開我個資,相關文章都有備存,L_lifejob也有 10/29 18:00
laiyihwa: 講的你好像只是清楚明白說明帳號問題就被水桶...... 10/29 18:00
laiyihwa: 而且又不是我檢舉的,檢舉者跟版主跟我也不認識 10/29 18:01
laiyihwa: 你公開我個資是存何居心?我躺著也中槍,感受你懂嗎? 10/29 18:01
ra065311: 你的說明內容完全跟你的帳號無關 10/29 18:02
ra065311: 界說明之名 行公開他人個資之義 這種行徑非常惡劣 10/29 18:02
ra065311: 自己違反規定卻完全不反省 只會一昧的指責別人 10/29 18:03
ra065311: 且 你明知是我檢舉 卻無端托其他無關的使用者下水 更加 10/29 18:04
ra065311: 惡劣 10/29 18:04
GuessTH: 靜待多重帳號認定再行後續處分 10/29 18:04
ra065311: *借 *拖 10/29 18:07
ra065311: 最後 刑法第305條的成立要件是令他人心生畏懼 10/29 18:13
ra065311: 但成立與否要看檢察官如何判定 而有罪與否則是由法官判 10/29 18:13
ra065311: 定 10/29 18:13
ra065311: 走上法院一直是我最後的手段 這也是當初為什麼承辦員警 10/29 18:14
ra065311: 建議我提告時 我謹作紀錄而非真的追究的原因 10/29 18:14
ra065311: 否則 你我早就因為公然侮辱及誹謗 在法庭上坦誠相見了 10/29 18:16
laiyihwa: 305條需要自由心證,但個資法成立要件是一板一眼的 10/29 18:21
laiyihwa: 我實在想不通為啥有人會犯錯經提醒後又再犯,還不思反省 10/29 18:26
BGM1: 請問laiyihwa您的本名是什麼? 10/29 19:14
BGM1: 不好意思,聽說我有洩漏laiyihwa的個資,麻煩請po出來 10/29 19:21
BGM1: 先把你們的證據拿出來 10/29 19:22
ra065311: 請不要以為 裝傻就可以避過一切 10/29 19:23
ra065311: 也不要以為 L_LifeJob文章被刪除就代表沒證據了 10/29 19:23
BGM1: 恐嚇是公訴罪喔!麻煩版主交給警方處理 10/29 19:32
BGM1: 恐嚇非告訴乃論罪,至少有五年有期徒刑 10/29 19:33
BGM1: 網路資料有串改的手段,麻煩把你們的證據拿出來 10/29 19:34
BGM1: 證明我有洩漏laiyihwa的個資 10/29 19:34
BGM1: 把完整的資料拿出,千萬不要串改資料拿出來 10/29 19:35
BGM1: 版主請不要刪文,麻煩送交警方處理 10/29 19:37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BGM1 (220.134.160.42), 10/29/2014 19:38:49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ra065311 (59.127.60.36), 10/30/2014 00: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