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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主文: 檢舉人之檢舉駁回。 判決理由: 1. 就本版規定所謂之違規行為,於第六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一目「內容有毀謗 、侮辱、謾罵他人之情形。」,使得為違規行為,在此先行敘明。 2. 就本案所檢附之證據為「我覺得你的腦袋亟需要就醫」,實難認定該字句有 誹謗、侮辱、謾罵之成立,『未能證明被檢舉人口出上開言語確有真實惡意 存在,而被檢舉人對於檢舉人所為上揭言論,客觀上應未逾適當評論之界限 ,主觀上屬善意個人意見之表達』(參酌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 第77號),僅為因政治立場不同而使用負面評價之用詞,因此予以駁回。 申訴救濟: 如不服本判決,得表明理由,至 PttLaw板 發文申訴。 實習法務站長 LLsolo ※ 引述《cashman23 (現金人)》之銘言: : (檢舉水球或信件違規,應將證據由個人信箱直接轉錄至本看板,並不得為任何編輯。 : 並請變更其標題與檢舉文一致。違反規定者得駁回之。詳情請見置底文檢舉規範。 : 另,檢舉點歌違規請附上日期。) : ┌╮* * * * ~ * * ╮ ☆ ** ˙ο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ο ☆ ╯* * * * ~ * *~ ψCAMILLECHOU ξ**~ * * ~ * ˙ ∴ξ╰┘ :   ╭═════════════════════════════════╮ : ψ 檢 舉 人︰cashman23 : ψ 被檢舉人︰gracy100 : ψ 檢舉事由︰好心要幫忙介紹醫生 卻辱罵我腦袋壞了 : ψ 檢舉說明︰請看轉錄信件 : ψ 所附證據︰若為信件水球證據,請記得直接自信箱轉錄至本板, : 轉錄後得事後刪除涉及隱私及個資之文字. : ╰═════════════════════════════════╯ : *上述資訊請填載明確,秉實詳述,充分真實,否則不予受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9.168.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Violation/M.1423998190.A.2C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