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砍除帳號處分
判決說明:
1. 被檢舉人於暱稱中設定, (已抓到犯人 XXX),在無證據之情況下,指摘他人為犯人,
可能違反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二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2. 依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二目第五項,使用者不當編輯暱稱,依本板慣
例,應處罰單一張以上處分。
3. 被檢舉人應為台大黃先生持有之帳號,依本站站長判決前例,予以刪除帳號處分。
4. 請被檢舉人不要對著電話咆哮,不要影響地方自治團體之正常行政運作,不要影響學
術機關之正常行政運作。依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
,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
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請使用者自重!
5. 因該檢舉文含有個人資料,故予以站務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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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
Legal Conselor swat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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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wattw (61.60.127.16), 08/21/2015 10:2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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