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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T 法務您好,再次提出答辯: : 1.長期居留。 : 如:「我住在臺北市。」 檢舉人所陳述之上下文,已經有充分資訊說明,「已經有...一起住」所指是入閣之前的 「長期居留」,即此處(2017 年 1 月)演講所稱的「當時家裡...」: https://pdis.tw/3gqwi2O 三次公開發言互相對照,意思甚明,並非指把狗接到信義大樓之意(此事從未發生)。 感謝 鳳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6.5.24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Violation/M.1593952551.A.9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