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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主文: 本案不受理 判決說明: 非屬本板管轄,故不予受理 ※ 引述《KiryuKazuma (汪汪與喵喵)》之銘言: : (檢舉水球或信件違規,應將證據由個人信箱直接轉錄至本看板,並不得為任何編輯。 : 並請變更其標題與檢舉文一致。違反規定者得駁回之。詳情請見置底文檢舉規範。 : 另,檢舉點歌違規請附上日期。) : ┌╮* * * * ~ * * ╮ ☆ ** ˙ο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ο ☆ ╯* * * * ~ * *~ ψCAMILLECHOU ξ**~ * * ~ * ˙ ∴ξ╰┘ :   ╭═════════════════════════════════╮ : ψ 檢 舉 人︰KiryuKazuma : ψ 被檢舉人︰ZIDENS/NanashiMumei/laptic : ψ 檢舉事由︰版主失職、藐視版規 : ψ 檢舉說明︰ : ZIDENS - 違反台籃版規2-1 : 板規發文、推文規範中,本版禁止發簡體字,故已違反2-1。 : NanashiMumei/laptic - 兩位版主針對Z版主違規,未對其做出處分。 : L版主更認為字數不算太多,所以針對他人檢舉Z版認定不到違規。 : 但版規記載 "2-1. 本板禁止發簡體字、灌水文、引戰文,以及未排版之文章。" : 其中並未註記字數規範。 : ψ 所附證據︰若為信件水球證據,請記得直接自信箱轉錄至本板, : 轉錄後得事後刪除涉及隱私及個資之文字. : ╰═════════════════════════════════╯ : *上述資訊請填載明確,秉實詳述,充分真實,否則不予受理。* -- Ptt法務部法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82.1.18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Violation/M.1682417623.A.ED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