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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主文: 請檢舉人重新將檢舉文所需證據依規定方式轉錄至本版。 判決說明: 檢舉人雖轉錄證據,但非因涉及個資等原因而有編輯紀錄,縱有說明,惟現行依本版規定 除有涉及個資等情形,不接受具有編輯後之證據,請諒察。 申訴救濟: 如不服本判決,得表明理由,至 Pttlaw 板發文申訴。 ※ 引述《timmyjjljg (Near)》之銘言: : (檢舉水球或信件違規,應將證據由個人信箱直接轉錄至本看板,並不得為任何編輯。 : 並請變更其標題與檢舉文一致。違反規定者得駁回之。詳情請見置底文檢舉規範。 : 另,檢舉點歌違規請附上日期。) : ┌╮* * * * ~ * * ╮ ☆ ** ˙ο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ο ☆ ╯* * * * ~ * *~ ψCAMILLECHOU ξ**~ * * ~ * ˙ ∴ξ╰┘ :   ╭═════════════════════════════════╮ : ψ 檢 舉 人︰timmyjjljg : ψ 被檢舉人︰fab5 : ψ 檢舉事由︰站內信騷擾與謾罵 : ψ 檢舉說明︰不認識此人卻收到站內信騷擾與謾罵 : ψ 所附證據︰若為信件水球證據,請記得直接自信箱轉錄至本板, : 轉錄後得事後刪除涉及隱私及個資之文字. : ╰═════════════════════════════════╯ : *上述資訊請填載明確,秉實詳述,充分真實,否則不予受理。* -- Ptt法務部法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56.146.45.99 (香港)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Violation/M.1716738550.A.BD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