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LovElva4ever: bro 好奇09/22 23:42
不用太好奇,相信資深鄉民的你應該很清楚是誰XD
推 LovElva4ever: 恭喜!!!!09/22 23:42
謝謝,到時一定留特別位
推 AREKU: 不考慮禁阿姨推文嗎09/22 23:52
不要害我又要被告
我不想成為告五人之一
→ AREKU: 這才是汪替的正確使用方式啊09/22 23:53
都被濫用了,一堆玻璃心
→ snowcoat: 汪踢真的變了很多 禁推文都快變簽名檔了...09/23 00:00
對呀!但不變的是,阿姨真的會告人!我親身經驗
※ 編輯: midorigawa (101.9.203.209 臺灣), 09/23/2024 00:09:53
→ vince4687: 原來是被罵失婚老人的反擊文XDDD09/23 01:31
喔不不不,離婚的不只我一人
我只是笑她到現在還是一個人
我曾經有說
別等那些被告的人都結婚生子了
她還是一個人孤單寂寞著(笑
你呢?我都要二婚囉
※ 編輯: midorigawa (101.9.203.209 臺灣), 09/23/2024 01:37:47
推 bewithU1981: 恭喜哥~09/23 05:57
還要再忙些時日,但還是感謝祝福
※ 編輯: midorigawa (101.9.201.102 臺灣), 09/23/2024 20:37:51
→ mark0204: 重點是告什麼啊...09/23 21:55
回馬克大
阿姨之前告我妨害名譽+跟騷法
但因罪證不足而不起訴
檢察官也告知我的權益
如有被誣陷可向地檢署提出告訴
但律師有說,因此案獲不起訴
無權益受損的問題,難以獲得舉證損害範圍
雖然警局的口錄有偽造證據之嫌
但難以讓法院心證時作為有力證明,需再蒐證
※ 編輯: midorigawa (101.9.199.238 臺灣), 09/24/2024 13:17:12
推 mark0204: 有偽造證據就反告誣告就對了啦,頂多收收不起訴處分書 09/24 21:47
→ mark0204: 就不要遇到正常的檢察官與法官,給她刑事前科! 09/24 2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