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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oslaa (萬變蛾)》之銘言: : 問題如標題 : 我剛剛check了一下維基百科 : 至少在一級戰犯且被判死刑者 應該是沒人基於這個罪名 : 至於未判死刑者 好像也沒有... : 但我對這個很不熟 想知道有沒有BC級戰犯是因為轟炸都市 弄死平民被起訴 : --- : 問這個是想知道戰爭中殺平民到底算不算罪 : 從日本有戰犯是因為南京而被判死刑 看來好像是有罪 : 但為什麼轟炸都市擺明會殺死平民 卻沒事 (如果我沒弄錯...) : 難道是戰鬥進行中殺死平民沒關係 非戰鬥進行中(南京 集中營)殺死就有關係 只要對方放下武器投降那刻起,你連前軍人都不能殺 更何況平民了 這,又要回到偉大的法律面了,嗯,又是國際法... 想當初啊,戰爭結束後,我同胞義憤填膺,要為死難國人抱屈佐證 有個國府中階官員,在戰犯法庭上要指控鬼子們在湖南還是哪的暴行,悲憤的說道 「沒有人性、逢人就殺、死傷枕藉...」 「有沒有證據?」 「我親眼為證!」 「Get Out! Next!」 因為遠東戰犯法庭號稱是用較為嚴格的舉證主義。 但是,啥類資料可以 admissible as evidence before the court 呢? 其實還挺寬的..... 主原則: 證據不可以因為其有技術上或者如何怎樣的,而忽視其可能具有的 證據效力可能性 個別原則:1.不分是文件、日記、檔案...皆有採納可能 2.若是官方文件更有採納性 3.傳聞證據並非當然排除 給法庭的Notice:「法庭不得針對常理判斷可得之事務以及聰日本政府出版物 與檔案資料要求控方證明其真實性...。」 證物的舉證並以Best Edivence原則運作。 那啥叫最佳證據原則呢? 是證據要有最佳證明力嗎? 不 意思是說,即便有原始檔案存在,但其原始檔案如滅失或難以取得,雖然妳手上 的證據是副本、影本、抄本,也是可視作有效證據! --就是在現實狀況下你能得到的最好信度狀態的證據,就採了! 也因此,由日本人所訪問、由日本軍官所口述、由日本報紙所刊載、由日本政府 審核後得以讓世人所見聞的百人斬比賽的報導 在不小心被中國審判人員在檔案中看到,抽出後 就變成了讓野田與向井被引渡到中國大陸受審,然後與另一個 不屑與他們比,但因傳聞證據與日記而被逮的超級百人斬 三人一起被送去打靶...... 證據信度、審判的辯護? 早給拒絕了....所以才有其中一人的家屬死要翻案,結果給本國法院打臉的糗事 所以以這種寬大的證據呈堂原則下, 只能說,不是當事人已死或另有他案在身 就是空軍燒文件燒得好...... 或者中方當時的控訴證據沒準備好就亂打 -- 控方霸王條款,連敘利亞內戰的毒氣彈是誰放的都還是用類似原則在推導... 只是某些人始終對於要惡鬥爭的對象還是拿不太出來來說明己方到底 是死多少先賢先烈..... -- 所以不是啥聽說國府的王牌部隊,在後來反推某些日軍建制時,遇上俘虜的 先問對放有沒去過華中或華南?有去過的其心肝就是今天部隊的下酒菜?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4.11.193.19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Warfare/M.1449951837.A.EF3.html
Oswyn: 以色列的 Mossad 現在應該還在追尚未做古的納粹 12/13 1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