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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sdf95 (K神我們巴西見)》之銘言: : 給吏就是吏 : 從後面的吳簡已經證明兩者間一樣 : 只是不同人書寫的習慣不同而已 給吏跟吏還是有差別的 以下內容皆節錄自韓樹峰的《孫吳時期的"給吏"與"給戶"--以走馬樓吳簡為中心》 字下面加註"^^"者,因為我不會在BBS的字外面加框,所以以此符號代替,請見諒QQ 同理"__"則表示純框框的符號 觀察〈吏民人名年紀口食簿〉會發現,登陸家庭成員狀況時 給吏之類的名稱會放在最後面,而無一置於姓名之前,如: 民男子蔡若年卅七給驛兵 若妻大女賜年卅算一 (簡二.1781) 民男子楊明年八十六給驛兵 明妻大女敬年六十二 (簡二.1778) .__男侄葛年九歲 .敢(?)父公乘利年八十給子弟(簡二.1680) 與上述相反,各種吏的名稱,一律都會被登記於姓名之前,如: 郡吏黃葛年廿五 葛父公乘署年五十七(簡二.1720) 縣吏鄧橎年廿七 璠(?)妻大女金年廿一算一(簡二.1729) 軍吏朱謙年卅五 謙妻大女壹年廿六算一(簡二.1723) 郡卒潘囊年廿三(簡二.1708) 再者若該戶有一般平民、亦有給吏時,給吏不但可列在家庭成員之首,如上引簡所示 也能列於作為一般平民當首位的家庭成員之後,如: 民大女郭思年八十三 思子公乘__年六十一給子弟(簡二.1818) ^^ 問題是吏的情況並非如此,民、吏共存時,列於首位的肯定是吏而非民,如: 州吏惠巴年十九 巴父公乘司年六十七(簡二.1675) ^^ 司妻大女益年五十八 巴女弟司年十(簡二.1937) 司戶下婢女__長五尺 司戶下奴安長五尺(簡二.1674) ^^ 郡吏黃鷰年廿五 鷰父公乘署年五十七(簡二.1720) 署妻大女客年五十三 署子公乘年十三荊目(簡二.1719) ^^ 解妻大女頃年十五腫 解弟士伍致(?)年八歲腹心病(簡二.1718) 署侄子女咄年十二(簡二.1722) 郡卒潘囊年廿三(簡二.1708) 囊妻大女初年廿六 囊父公乘尋年六十一苦虐(?)病(簡二.1696) 尋妻大女司年卅四腫右足 囊男弟公乘祀年十一(簡二.1694) 縣卒謝牛年廿四(簡二.1698) 午妻大女傅年廿 .午父公乘范年六十一(簡二.1699) 以上諸個家庭的父親均在世,但吏卻列在首位,顯然與戶主由父兄擔任的慣例矛盾 從司戶下婢、司戶下奴而非記為巴戶下婢、巴戶下奴看來,該戶戶主仍是惠司而非惠巴 可見這些吏未必就是戶主,此乃差別之一 差別之二可參見李均民、宋少華對《竹簡(肆)》中各里戶籍統計的介紹 五唐里領吏民50戶,其中給新吏5戶、縣吏4戶、郡吏2戶、州吏__戶、縣卒1戶、佃帥1戶 顯示出給吏、吏並存,而含義自不相同 侯旭東《長沙走馬樓吳簡所見給吏與吏子弟》一文也提到 給吏不擁正式職位、亦屬編制內的吏,而僅承擔對應的吏的工作罷了 大概只能從官府領到廩食而不是俸祿,再透過檢視業已刊竹簡的名籍會發現 吏家的子弟 or 民的籍上註明"給X吏",卻未有過州吏、郡吏、縣吏、軍吏本人之名籍上 再註明"給X吏"的情況,如: 郡吏郭慎年卅八 慎男弟水年廿四給吏 水男弟寶年十歲(簡八.3560) 軍吏李曾年卅九 曾男弟貢年廿三給郡吏 貢男弟年廿一(簡八.3650) 簡而言之,持給吏就是吏的論點,有黎虎等人,主張因實際工作部門差別而有不同稱呼 但未能對本篇其他學者提出的質疑,做出合理的解釋 希望有版友能幫忙釋疑一下,感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6.105.25.12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Warfare/M.1554415817.A.4CB.html
viroid: 推 04/05 07:54
kuma660224: 是不是類似里長有給職,鄰長無給職(有某些福利但沒薪 04/05 08:36
kuma660224: 餉) 04/05 08:36
kuma660224: 給吏似乎是種義務役,任期內要承擔責任。 04/05 0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