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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得知在今年,只要是1930年後的台灣紀念碑、塑像等,既使是不具名,其維基共享資源 照片等依然都可以美國法律來提刪。 原先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 32 條「別名著作或不具名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 表後五十年。」 看似台灣不具名的美術作品只要存在超過50年就可列入公共領域,而維基人替它們拍攝的 照片可放在維基共享資源。但此法條在該網站認為不完善,因此改以美國法律為準,增加 95年後才可。 如1974年豎立的台灣雕像,其照片無法在2025年放上維基共享資源,而是要等到2070年後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51.66.20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Wikipedia/M.1739080033.A.0AF.html ※ 編輯: outlookXP (27.51.66.200 臺灣), 02/09/2025 14:1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