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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假帳未必是常態 但偽造文書卻幾乎是國民罪 我也是最近才知道,其實大家離犯罪很近,甚至可能大家都曾犯罪過 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1 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2 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 213 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4 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215 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 金。 第 216 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 217 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第 218 條 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公印或公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第 219 條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 220 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你各位學生時期有沒有偷簽聯絡簿或是成績單、考卷之類? 有的話,恭喜你,你犯罪了 以前有沒有幫人簽到、點名過? 有的話,恭喜你,犯罪了 男生當兵的時候寫檢查表都全勾作假,那個也犯罪了 你各位出社會在公司工作,處理某些文書、文件時,有沒有偷懶亂填過? 如果有,那恭喜你,你也犯罪了 以上兩個都是犯了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罪 作假帳的多不多不知道 但偽造文書一系列罪名,全台灣大概99%的人都曾經做過 只不過很多人都不知道自己犯罪而已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6.196.19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WomenTalk/M.1617073114.A.880.html
jameshcm: 偷簽聯絡簿是犯罪... 那沒簽聯絡簿呢? 03/30 11:02
沒簽就只是會被老師罵而已啊
kuoyu: 偷簽連絡簿,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03/30 11:15
※ 編輯: ccyaztfe (223.136.196.190 臺灣), 03/30/2021 11:56:52
pent: 男生當過兵的,都做過假資料 03/30 13:10
nutta: 不簽聯絡簿也太噁心了吧 03/31 2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