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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推文乾脆跳出來解釋地檢署是怎麼判的...... ※ 引述《DDDDRR (QQ)》之銘言: : 桃檢查出,所謂妨害秘密罪所稱非公開活動,意指活動在客觀上已利用相當環境或採取 : 設備,所謂受刑法保護之隱私權,根據現場畫面、偷拍錄影等,該處所並未加設隔板等 : 活動隱密,也非密閉空間;檢方審酌,陳男任意拍攝他人談話行為雖有不妥,但難認當 : 非公開活動,客觀上尚與刑法上之妨害秘密罪之構成要件不符,偵結予以陳不起訴處分 : 此外,陳男在影片下方留言「看了弟都會勃起硬」等語,有無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 : ,則另外函送主管機關依法裁處。 刑法315-1-2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 位者。 因為是公眾場合不算非公開活動,照片應該也不屬於身體隱私部位 所以妨害秘密完全就是圍繞在照片本身,跟噁男言論完全沒關係! 因此這個案件只能拿性騷擾防治法20來處理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新聞連結: : 絲襪控偷拍華航女地勤!貼文「看了弟弟都會...」 她怒告竟慘敗 :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1102/2114767.htm?from=ettoday_app : 心得: : 噁男這種言論竟然根本沒起訴... : 太可怕了吧 不過檢方也有附上他們的要點看起來的確不構成妨礙秘密 因為言論完全跟刑法315-1-2無關,不起訴很正常 但是這種言論,我還真想向鄭文燦陳情最好直接裁罰到10萬上限 *的看不下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0.77.3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WomenTalk/M.1635850415.A.D0A.html
cake51640: 印象中要罰最高依行政罰法第16條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11/02 19:26
cake51640: 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11/02 19:26
cake51640: 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11/02 19:26
cake51640: 好像蠻少看到直接罰滿的,不曉得依據是啥,可以提訴願看 11/02 19:26
cake51640: 看11/02 19:26
cake51640: 喔喔我以為已經罰滿了11/02 19:32
flower42: 無故的定義是啥11/02 20:43
目前大多是靠實務判例建立 這點以前傳出亂告大多是「被告因為被錄音拿到犯罪實質證據,怒告妨害秘密」 近年來大多數的共識是「只要你錄音是要拿來告人或自保且你自己也在錄音檔內,不算無 故」 (看判例整理的,未必準確) ※ 編輯: Kbart (114.40.77.34 臺灣), 11/02/2021 22:18:24 ※ 編輯: Kbart (114.40.77.34 臺灣), 11/02/2021 22:19:38
Antihsieh: 錄音這件事,長話短說就是只要是事件「當事人」,通常 11/02 22:50
Antihsieh: 幾乎不違法 11/02 22:50
sunmoonzhang: 一直很好奇,後來才知道民眾在警察局私自錄音是不行 11/03 04:06
sunmoonzhang: 的,但這規定有幾個民眾真的知道?記得員警在作筆錄 11/03 04:06
sunmoonzhang: 前的告知事項也不含不能錄音,警察局很多間也沒有像 11/03 04:06
sunmoonzhang: 地檢署、法院有告示板告知民眾不能私自錄音,這樣因 11/03 04:06
sunmoonzhang: 緣際會證明員警作偽證、偽造警詢筆錄,法官會怎麼想 11/03 04:06
sunmoonzhang: ? 11/03 04:06
sunmoonzhang: http://i.imgur.com/hhIaIp2.jpg 11/03 04:07
sdamel: 罰了半天告人的也沒得利QQ 11/03 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