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amajustgo: 濫訴,在跟騷甚至性騷法出現前就有。言論自由,跟騷法11/21 09:49
→ mamajustgo: 將條件限定在:「反覆或長期針對特定人+違反其意願+與11/21 09:49
→ mamajustgo: 性或性別有關+跟蹤或騷擾行為+使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11/21 09:49
→ mamajustgo: 生活」<<可否舉一個既滿足以上所有條件、客觀上又顯11/21 09:49
→ mamajustgo: 為純粹打壓言論自由可能會是濫訴的例子?11/21 09:49
因為跟騷法很多帶有主觀判定
以下是硬凹的範本
反覆或長期針對特定人
對方寄e-mail或簡訊就是在針對我
(可是簡訊內容只是單純的公事或廣告內容)
違反其意願
曾經表示不願意收到對方來信
(跟友人表示,對方完全不知情)
與性或性別有關
對方男生我女生
跟蹤或騷擾行為
對方寄e-mail和簡訊就是在性騷擾
(這杯水在強姦我)
使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
以上的證詞還不夠嗎?
另外,因為這些硬凹的說詞並非完全捏造,雖然一看就知道不可能起訴的東西你不能告他
誣告......
鄉民的疑慮主要是這點
雖然比起妨害名譽要搞濫訴的難度是比較高就是了
OS:
儘管覺得有疑慮,本魯的看法是還是先觀察看看之後會不會被濫用
這個時間就開始質疑有點太早了 0.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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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bart (123.193.195.135 臺灣), 11/21/2021 11:01:30
→ jameshcm: 濫用才會有修正的空間,就像飛安是用每次空難堆疊起來的 11/21 11:05
推 fmatt: 結論:先讓幾百人社死,等到弄到有背景的再修正,還順便彰 11/21 11:36
→ fmatt: 顯政府機關有在做事情,完美 11/21 11:37
推 tigotigo: 全都是自由心證的空間 不過涉及刑責 應該會比較嚴格解釋 11/21 12:16
→ jameshcm: 拜託前面幾案法官認真點,不要做出太多離譜的判例到時候 11/21 12:19
→ jameshcm: 會很難收場 11/21 12:20
→ candyrainbow: 許多法規都有濫訴的可能性,因噎廢食只會讓真正深 11/21 12:25
→ candyrainbow: 受其害的人求助無門。覺得法規有漏洞的不妨提出建 11/21 12:25
→ candyrainbow: 議給你所在的區域立委,法規定了可以修法,而不是一 11/21 12:25
→ candyrainbow: 直擔心被濫訴的風險 11/21 12:25
推 ovarbda: 想問是不是都男的不想讓這法通過? 11/21 12:26
→ candyrainbow: 恐龍法官有很多,但要定案的前提是要有足夠證據可以 11/21 12:27
→ candyrainbow: 佐證,濫訴者真能掌握那麼多不存在的證據??? 11/21 12:27
→ jameshcm: 社會輿論壓力可能造成偏差,更不用說未來國民法官的變數 11/21 12:29
→ candyrainbow: 照您這樣說,是否所有可能濫訴的法規都應該廢止?如 11/21 12:34
→ candyrainbow: 此因噎廢食,讓真正受害的人繼續活在恐懼之中,會 11/21 12:34
→ candyrainbow: 比較符合公平正義? 11/21 12:34
→ devilkool: 窩也最討厭因噎廢食讓能源政策完全排除核能 11/21 12:54
→ devilkool: 所以窩覺得這跟騷法還是有必要性 11/21 12:54
→ sdamel: 社違法跟公然猥褻還不是下了一堆勸阻不聽的前提,還不是1 11/21 13:27
→ sdamel: 秒就被抓走 11/21 1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