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GraceMa: 我也覺得其實想濫訴什麼法條都可以濫訴,為什麼不廢掉其 11/21 12:36
→ GraceMa: 他法條卻想廢掉現在這條新的法條呢 11/21 12:36
→ james1993730: 沒有人覺得這個法不該存在,沒有人反對,前面幾篇go 11/21 12:43
→ james1993730: etz大已經講的很清楚了,法條本來就是必須討論修改11/21 12:43
→ james1993730: 的,我不懂為什麼這麼多人一聽到某個地方有瑕疵就11/21 12:43
→ james1993730: 直接扣個帽子說別人反對全部呢?11/21 12:43
→ james1993730: 攻擊性是不是有點太強了?11/21 12:43
→ james1993730: 這就是個邏輯謬誤,”那個可以濫訴,為什麼我這個11/21 12:45
→ james1993730: 不行?” 11/21 12:45
→ james1993730: 但明明濫訴就是不好的東西,重點是要去解決而不是11/21 12:46
→ james1993730: 習以為常或是效法吧?11/21 12:46
推 candyrainbow: 既然覺得有修改必要,何不提出修改方案給你的區域11/21 12:47
→ candyrainbow: 立委?與網友爭論對於修法有何助益?11/21 12:47
→ mamajustgo: 所以我在之前的推文才說,以符合下列構成要件為前提:11/21 12:48
→ mamajustgo: 反覆或持續針對特定對象+違反其意願+與性或性別有關+ 11/21 12:48
→ mamajustgo: 跟蹤或騷擾+使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可不可 11/21 12:48
→ mamajustgo: 以試舉一個可能因「漏洞」導致誤觸此法並足以判刑的 11/21 12:48
→ mamajustgo: 例子?11/21 12:48
→ james1993730: 如果樓上這樣講那這串文根本不用存在也沒什麼好討11/21 12:49
→ james1993730: 論的11/21 12:49
→ james1993730: 我是指糖果彩虹的留言11/21 12:49
→ james1993730: mama just go妳已經打了這串留言好幾次在好幾個留 11/21 12:50
→ james1993730: 言區了,已經不只一兩個鄉民舉例給你聽了如果你都 11/21 12:50
→ james1993730: 看不到我真的是沒辦法 11/21 12:50
→ mamajustgo: 因為截至目前為止你們的舉例,要不是說「心生畏怖太主 11/21 12:53
→ mamajustgo: 觀」,就是「如果我多留幾句話是不是就會被告」,都是11/21 12:53
→ mamajustgo: 「單一條件」,都在拿局部打全部,你看不懂我也一樣沒11/21 12:53
→ mamajustgo: 辦法啊= =11/21 12:53
推 candyrainbow: 是啊,我是真的覺得這串文很莫名,怕被濫訴的一直強11/21 12:53
→ candyrainbow: 調被濫訴跑法院被歧視,這麼有想法何不提出真正的11/21 12:53
→ candyrainbow: 解決方案?這法規是用許多人的血淚人生甚至是生命 11/21 12:53
推 lim98989: 要濫訴什麼法都可以拿來用啦不用特別針對跟騷法11/21 12:53
→ candyrainbow: 換來的,結果你只在意可能被誤陷?要定案也要有足11/21 12:53
→ candyrainbow: 夠證據,而不是別人隨便告你就會成功誤陷,到底怕11/21 12:53
→ candyrainbow: 什麼?11/21 12:53
推 barbarian72: 覺得有問題,不就是要討論哪裡有問題?之後有本事就11/21 12:54
→ barbarian72: 提出修改法案給區域立委,所以糖果彩虹說的有哪裡不 11/21 12:54
→ barbarian72: 對? 11/21 12:54
→ barbarian72: 還是這個討論只是講爽的講幹的,只是要嘴砲?那的確 11/21 12:54
→ barbarian72: 不用多做什麼11/21 12:54
→ james1993730: 你說這個法是許多人的血淚生命換來的不就應該要更11/21 12:54
→ james1993730: 謹慎嗎?如果一個霸王法條出現是不是又要用更多人11/21 12:54
→ james1993730: 的血淚去改革11/21 12:54
→ james1993730: 我不懂只要存疑就把對方打成反邊到底是什麼道理? 11/21 12:56
→ mamajustgo: 都還沒上路,以目前能見的限縮程度,到底霸王在哪裡… 11/21 12:56
→ mamajustgo: … 11/21 12:56
推 candyrainbow: 那就請你把認為是漏洞的地方,提出改善建議,給你 11/21 12:56
→ candyrainbow: 的區域立委,好嗎?11/21 12:56
→ james1993730: 我前一篇說了啊,你還說許多人因為以後沒辦法跟騷11/21 12:57
→ james1993730: 所以擔心了?11/21 12:57
→ james1993730: 我什麼時候說我支持跟騷了?那不就是你自己主觀認定11/21 12:57
→ james1993730: 嗎?11/21 12:57
→ james1993730: 彩虹軟糖又來了啊,又在說區域立委,然後我說如果是 11/21 13:00
→ james1993730: 這樣這串留言都不用出現了,barbarian再跑出來說這11/21 13:00
→ james1993730: 個討論只能講幹的,不能討論嗎?那到底還要不要討11/21 13:00
→ james1993730: 論?11/21 13:00
→ james1993730: 你們明顯就是在找架吵吧11/21 13:00
→ mamajustgo: 你看我那段推文引號內強調的,是不是都屬現版本規範11/21 13:01
→ mamajustgo: 的「要件組成」?不是我覺得反對的都想騷擾人,而是法 11/21 13:01
→ mamajustgo: 條內的描述是如此。要一次集滿,在我看真的有難度, 11/21 13:01
→ mamajustgo: 所以才想知道有沒有什麼例子是具備以上所有但真的純 11/21 13:01
→ mamajustgo: 粹而無害的11/21 13:01
→ james1993730: 那mamajustgo可以解釋一下怎麼樣認為網友是在支持11/21 13:01
→ james1993730: 跟騷嗎?11/21 13:01
→ james1993730: 我們不都是在擔心人身安全保障? 11/21 13:04
推 lim98989: 喔那要怎麼解決跟騷問題? 11/21 13:06
→ lim98989: 一直說侵害言論自由 11/21 13:06
→ james1993730: om/amp/realtimenews/20210922004400-26040211/21 13:06
推 candyrainbow: 所以你到底想幹嘛呢?修法不是更能保障擔憂被濫訴11/21 13:06
→ candyrainbow: 的人?11/21 13:06
→ lim98989: 其他法也可以濫告又不是只有跟騷法11/21 13:06
→ mamajustgo: ……again,你要「集滿所有組合條件」而無跟騷意圖的11/21 13:06
→ mamajustgo: 例子,舉看看吧 11/21 13:06
推 barbarian72: 討論不就是要找出問題並改善?彩虹糖果說,找出問題11/21 13:06
→ barbarian72: 以後是不是應該找區域立委討論能不能更完善,這樣不11/21 13:06
→ barbarian72: 對嗎?你一句那就不用討論了,是怎樣,你才是找架吵11/21 13:06
→ barbarian72: 吧XD找出問題以後不改善,那還討論個屁,不找能修改11/21 13:06
→ barbarian72: 法案的人,難道要找公園阿伯嗎XD11/21 13:06
→ candyrainbow: 只想抱怨不想解決嗎? 11/21 13:07
噓 goetz: 問題在於通過這法案的,很多都是不分區立委啊! 11/21 13:07
→ james1993730: 抱歉沒有用到縮址 11/21 13:07
→ goetz: 找區域立委是能奈他們何啦?11/21 13:07
→ james1993730: 所以mama到現在還是在閃避問題啊11/21 13:08
推 candyrainbow: 那就提供給區域立委及不分區立委,請他們協助修法11/21 13:08
→ candyrainbow: 啊11/21 13:08
→ james1993730: 我問了大概三次了你還是沒辦法回答我為什麼覺得網 11/21 13:08
→ james1993730: 友在支持跟騷並因為以後不行這樣做了而感到恐慌? 11/21 13:08
→ candyrainbow: 沒人提案是要怎麼修法? 11/21 13:08
→ candyrainbow: 在網路上抱怨幾句,修法提案就會自己跑出來了嗎? 11/21 13:09
→ barbarian72: 所以就不用改了,繼續抱怨讓問題繼續存在,繼續爛,11/21 13:09
→ barbarian72: 讚喔,棒棒噠11/21 13:09
噓 goetz: 向立委抗議,不等於在這裡不能討論,ok?11/21 13:10
→ candyrainbow: 好奇妙,覺得有問題的是你們,怕被濫訴的是你們,11/21 13:10
→ candyrainbow: 不想找立委修法的也是你們11/21 13:10
→ james1993730: 如果像你這樣主觀認定後又沒有要解釋,極端一點被 11/21 13:10
→ james1993730: 提告,不值得浪費社會資源,還浪費別人時間11/21 13:10
→ barbarian72: 可以討論阿,阿那個j說找區域立委就不用討論了是?11/21 13:10
推 lim98989: 沒說誰啊可是有男的就是不爽追人可能被告 但是過度追求11/21 13:10
→ lim98989: 正好就是跟騷法要解決的其中一個問題呢 讚11/21 13:10
→ james1993730: 所以要馬就去找立委要馬閉嘴是你們兩個的宗旨就對了11/21 13:10
→ goetz: 啊我們討論的就是濫訴的問題,有人在跳針什麼... 11/21 13:11
推 candyrainbow: 沒人要你閉嘴,事實上你現在就可以思考怎樣修法會 11/21 13:11
→ candyrainbow: 更明確了 11/21 13:11
→ lim98989: 一直說會被濫訴 那請問如何保護受害者又不會侵害到某些11/21 13:11
→ lim98989: 人認為的言論自由?11/21 13:11
→ goetz: 問題是民進黨不會同意修法啊.11/21 13:11
→ goetz: 當然可以保護,只要把範圍限制在比較實質的跟騷就行,11/21 13:12
→ candyrainbow: ????? 11/21 13:12
→ goetz: 就像日本的做法,限縮到"實質有大聲斥罵之類粗野行為",ok? 11/21 13:12
→ lim98989: 跟騷本身就是侵害人身安全 11/21 13:12
→ lim98989: 就算有極少數人被亂告 11/21 13:12
→ lim98989: 總比被跟騷卻求助無門甚至被殺害好11/21 13:12
→ candyrainbow: 提案都還沒出來呢11/21 13:12
→ james1993730: 糖果彩虹就是一直瘋狂回”那你去找立委啊”11/21 13:13
→ goetz: lim還在跳針,就跟你說沒人反對這個法,ok?11/21 13:13
→ james1993730: 這樣叫討論嗎哈哈11/21 13:13
→ candyrainbow: 修法不找立委不然要找誰? 11/21 13:13
推 barbarian72: 說要閉嘴的只有你ww話都給你講就好了XD11/21 13:13
→ lim98989: 每天傳line死纏亂打也是跟騷11/21 13:13
→ james1993730: “有意見去找立委啊”11/21 13:14
→ candyrainbow: 立委全名是立法委員喔11/21 13:14
→ james1993730: 大概講了兩三次了吧,這看起來像要討論的態度嗎11/21 13:14
→ goetz: 今天的問題是這法條太寬了,而不是反對這個法,別跳針了. 11/21 13:14
→ barbarian72: 啊討論不就是找出問題,並且提出可行的建議,之後就 11/21 13:14
→ barbarian72: 是進一步去找可以處理的人,這樣不對嗎? 11/21 13:14
→ lim98989: 在野黨還嫌範圍太限縮呢結果怪民進黨通過跟騷法?11/21 13:14
→ james1993730: 好那我打”區域立委”,抱歉沒有還原完整11/21 13:15
→ james1993730: 那這樣看起來比較像在叫人不要再講了還是有要討論11/21 13:15
→ james1993730: 的意思?11/21 13:15
→ lim98989: 在女板連開文討論 11/21 13:16
→ lim98989: 有什麼實質作用? 11/21 13:16
→ lim98989: 何況這是不分黨派立委都支持的法呢 11/21 13:16
推 candyrainbow: 一樣啊,都是立法委員,修法也是要找他們,他們三 11/21 13:16
→ candyrainbow: 讀通過修正才能完成修法喔!11/21 13:16
→ james1993730: 不用到處對著陌生人帶刺欸,跟你無緣無仇沒必要這11/21 13:16
→ james1993730: 樣針對欸11/21 13:16
推 goetz: 因為有些人就是不懂還狂跳針啊.11/21 13:16
→ james1993730: 又來了,LIM這樣講就是覺得輿論一無是處,那你自己11/21 13:17
→ james1993730: 本人在網路上留言又是為了什麼?跟人吵架嗎 11/21 13:17
→ lim98989: 意見不合就說人跳針笑死11/21 13:17
→ lim98989: 每次反駁就說別人不懂11/21 13:17
推 candyrainbow: 有沒有實質建議啊?11/21 13:18
→ candyrainbow: 願聞其詳11/21 13:18
→ lim98989: 一直說會被濫告云云11/21 13:19
→ lim98989: 其他法也會被濫用啊 11/21 13:19
→ lim98989: 與其擔心這個 11/21 13:19
→ lim98989: 可以保護被跟騷的人總體還是利大於弊 11/21 13:19
→ lim98989: 就算性騷擾與否也不可能完全客觀判斷11/21 13:19
→ allsame: 要求一次立法就定出完美的法案是緣木求魚吧 台灣法制史11/21 13:20
→ allsame: 幾乎全部的法律都是抄外國法後再東增西減出來的 我甚至不11/21 13:20
→ allsame: 覺得世界上存在著完美的成文法這種東西 11/21 13:20
→ james1993730: 就像我回覆這張圖後mama怎麽樣都沒辦法解釋這樣激烈 11/21 13:20
→ james1993730: 的結論哪裡來的 11/21 13:20
→ lim98989: 要求完全客觀而明確的法條定義本身就不可能 尤其是性騷 11/21 13:20
→ lim98989: 擾和跟騷11/21 13:20
→ mamajustgo: ……我覺得我能講的都已盡可能講清楚了。包含一直被貼11/21 13:26
→ mamajustgo: 的那段推文,也並非什麼不支持此法就是支持跟騷,而是11/21 13:26
→ mamajustgo: 要做到「符合所有構成要件」而無辜的例子我想不到,11/21 13:26
→ mamajustgo: 能符合所有條件的怎麼樣才能不是蓄意想跟蹤騷擾他人?11/21 13:26
→ mamajustgo: 請你們幫忙想,也沒有人給過一個完整的舉例。提其他法 11/21 13:26
→ mamajustgo: 條同樣有濫訴問題也不是什麼大家一起來濫訴,而是沒11/21 13:26
→ mamajustgo: 有完美的法,只有利害權衡下值得留存的法。算了。11/21 13:26
→ allsame: 想知道哪裡可以找到的法條全文11/21 13:28
→ jameshcm: mama不要理他們啦,來去吃下午茶!我先去佔位子喔11/21 13:30
→ mamajustgo: 你幫我多吃一份,我要開車出門了,嗚11/21 13:33
噓 james1993730: 1.你不是想不到,而是別人舉例給妳兩三個你視而不 11/21 13:36
→ james1993730: 見 11/21 13:36
你擅長截圖,就把那兩三個符合所有條件的例子截圖貼在這裡吧,不然空口白話的,萬一
有人覺得你跳針怎麼辦?
→ james1993730: 2.你留言打的是”我不能再反覆持續跟蹤....”,跟你 11/21 13:38
→ james1993730: 想不到例子完全沒有關係11/21 13:38
我的想法是:能符合「所有條件」,大抵不脫蓄意跟騷,平常不會做出符合所有條件的人
,不用擔心被告成--如果有人平常就會對別人做出符合所有條件的事,確實該擔心一下
--你應該不是吧?O.O
→ james1993730: 所以別再凹了,你就是針對回你的人說別人想跟騷11/21 13:38
→ james1993730: 沒什麼好說的了,反正躲在網路背後你要怎麼硬凹硬11/21 13:39
→ james1993730: 扯我也拿你沒轍,還會有一對同性別的沆瀣一氣11/21 13:39
→ james1993730: 你們開心就好 11/21 13:39
推 lim98989: 他是說「某一部分人」 11/21 13:43
→ lim98989: 又沒有指名道姓 11/21 13:43
→ lim98989: 一直貼人家的話窮追猛打幹嘛 11/21 13:43
噓 goeast: 應加增一條如果報案人無辜錯害他人,一律誹謗罪,無轉圜11/21 13:48
→ goeast: 餘地11/21 13:48
可以去查一下誹謗定義。
→ yesido448: 夠了,這杯水想強姦我11/21 14:02
來了,文內有提到的:拿性騷打跟騷。
※ 編輯: mamajustgo (223.139.50.175 臺灣), 11/21/2021 14:10:25
推 allsame: 故意誣告其實刑法就有規範了說… 讀法律想像力要再豐富一 11/21 14:15
→ allsame: 點 11/21 14:15
→ qqqlll666: 濫訴應該要有懲罰 或者一生 輸幾次後就要有累進懲罰 11/21 14:38
推 yaokut: 所以到底有哪一條法律,是完全沒有被濫訴的可能性啊?XD11/21 15:06
→ e3633577: 殺人你要怎麼濫訴啊? 11/21 15:13
→ yaokut: 殺人難道不會有偽造證據/冤獄的問題?講濫訴,至少舉個 11/21 16:10
→ yaokut: 告訴乃論的法條吧 XD 11/21 16:10
推 liyahui: 反對跟騷法的是多想對人跟騷 11/21 17:03
還是要聲明一下:他們支持跟騷法的誕生,只是覺得條文內容有問題。至於哪裡有問題,
沒有人說得出個所以然或舉得出符合所有條件的例子,他們只知道:有問題。
→ hkg28: 雖然最後可能法律上換你清白但是過程中的司法程序就有得你11/21 17:13
→ hkg28: 跑了更何況很多根本不相信司法判決結果你早就社會性死亡了 11/21 17:13
我們朋友圈中有位老師,幾年前因債務糾紛被人錯誤地以詐欺控訴,最後不起訴。但他被
控詐欺的新聞,至今都還留在網路上--所以他在金錢信用方面被社死,是因為詐欺的法
律條文中有什麼漏洞嗎?
※ 編輯: mamajustgo (223.139.50.175 臺灣), 11/21/2021 18:58:29
推 jackcomtw: 對方太魯了,論述模糊,思維邏輯零分 11/22 12:48
倒也不用因此說他魯@@
※ 編輯: mamajustgo (223.139.50.175 臺灣), 11/23/2021 00:0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