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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9年5月,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公佈的《民法》第四編第三節第1000條,首次對 「夫妻之冠姓」作了法律表述:「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 贅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 據我了解..............。 「女權高漲」「男女平權」後冠夫姓不流行了,要冠妻姓 房子、車子、股票、有價值商品一定要有冠妻姓名 不然女方會沒有安全感。人家是女森吔.........。 ※ 引述《tavern (我要早點洗澡)》之銘言: : 我阿嬤那個年代幾乎每個女生都冠夫姓,但現在人結婚有冠夫姓的超稀有 : 台灣是有發生什麼事情導致觀念完全不同不再要求女生要冠夫姓的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3.192.1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WomenTalk/M.1644611522.A.D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