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ccyaztfe: 哇,出現了,法律專家!03/19 15:07
→ ccyaztfe: 所以這就是吃食物跟吃物品的差別了吧? 03/19 15:07
吃食物通常直接論竊盜,因為食物本來就是拿來吃的
推 LeonardoChen: 那只吃一口算竊盜嗎03/19 15:13
嚴格來說算,但應該是微罪不舉的範圍
※ 編輯: ArrancarnNo4 (101.12.42.67 臺灣), 03/19/2022 15:25:20
→ success0409: 侵占有要求合法持有嗎?我倒是不記得有這個構成要件 03/19 15:42
→ success0409: 的補充判例或判決欸 03/19 15:42
→ success0409: 比如不動產,和物主未必有緊密的持有關係,反倒可能03/19 15:44
→ success0409: 嫌犯有較近的緊密持有03/19 15:44
按刑法上之侵占罪係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他人所有之物
,或變易持有之意思為所有之意思而逕為所有人行為,為其成立要件,故行為人侵占之物
,必先有法律或契約上之原因在其合法持有中者為限(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第1821號判決
意旨參照)
你確定你有好好讀刑法?
→ success0409: 所以請教一下呀 照這個高院判決,有個地主從國外回03/19 15:53
→ success0409: 家後發現土地被鄰居挪為他用,要告竊盜?03/19 15:54
你當專門用在不動產的竊佔罪塑膠做的?刑法真的沒讀好捏
→ success0409: 841803/19 16:00
→ success0409: 讀個大概呀,大律師~ :)03/19 16:02
你給的文章有講到侵占嗎?這邊不是國考板或法律討論板,讀個大概的話,我建議不要出
來誤導不懂的人啦
→ success0409: 我文章删掉啦,感謝解答喔~03/19 16:04
不客氣唷~啾咪^_<*y
→ success0409: 然後我有說內文有提到侵占嗎?大律師,我只有說“類03/19 16:05
→ success0409: 似題目”唷 03/19 16:05
所以我是疑問你自己找的文章都沒講到侵占了,你從哪邊產生會構成侵占的念頭?
→ success0409: 我都沒說什麼了,你可以酸言酸語成這樣,何必呢 03/19 16:06
我讀過的每一本刑法教科書在討論財產犯罪的時候都會提到實務上認為侵占的構成要件必
以合法持有為前提,我只是很納悶你怎麼會說沒看過闡述這個構成要件的判決呢?
說你刑法沒讀好不是酸你是闡述事實,不要想太多
→ success0409: 法律討論板才要謹慎吧,畢竟有可能是實際案例,當然03/19 16:08
→ success0409: 如果要得到最準確的回應就花錢或去法扶啊03/19 16:08
→ success0409: 這裡是閒聊板吧?連板面都沒搞清楚就講了一堆03/19 16:09
涉及專業的問題我覺得縱使是閒聊板也不適合用這種完全不符合現實情況的東西來誤導不
懂法律的人啦
→ success0409: 有你的指教,後來用關鍵字找一下呀 所以我後來有跟03/19 16:10
→ success0409: 你爭論侵占的問題嗎?03/19 16:10
知錯能改很好啊,你很棒
→ success0409: 啊對了 剛才找了一下 你的高院判決有區分動產和不動 03/19 16:14
→ success0409: 產嗎?不動產是第2項,但也是在第320條欸 03/19 16:14
你講的案例是土地被鄰居挪為他用,前提並沒有說是合法持有,沒有合法持有當然是討論
320條第2項專門用在不動產的竊佔,關侵占蝦米底代?
如果合法持有他人不動產再易持有為所有,才會去討論是否有侵占不動產的問題,你大前
提要設好啊
→ success0409: 閒聊板就是討論啊 拿你有從事社工過嗎?照你的思維03/19 16:17
→ success0409: 推演,沒從事社工在批評社會底層的人也不適當吧? 03/19 16:17
你沒搞清楚差異在哪吧?
沒當過醫師可不可以批評政府防疫的政策?當然可以。
但違反專業上已經有定論的事實,在那邊說covid19不是病毒是中邪,就不應該了。
法律上針對怎樣才會構成侵占,目前已經有定論,既自詡讀過一點法律,就不該講個跟教
科書上都會教的基本原則完全不一樣的東西出來誤導不懂的人。
so?
※ 編輯: ArrancarnNo4 (101.12.42.67 臺灣), 03/19/2022 16:34:47
→ success0409: 回到原原po的題目,他好像也沒說鄰居的鞋子在嫌犯手 03/19 16:31
→ success0409: 中是什麼方式持有齁 03/19 16:31
→ success0409: “那如果兇手今天把鄰居的鞋子啃掉一半,可能是吃鞋03/19 16:32
→ success0409: 帶、可能是吃鞋墊等等” 03/19 16:32
→ success0409: 不過我確實沒解到侵占於高院對構成要件的補充判決啦 03/19 16:34
→ success0409: ,合法前提才構成侵占03/19 16:34
→ success0409: 所以大律師,你都考過國考了,怎麼嗆我前提沒設清楚 03/19 16:36
→ success0409: 前,也沒看清楚題目呢? 03/19 16:36
→ success0409: 原題目沒說鞋子目前的狀態是物主交由兇手保管與否吧 03/19 16:37
→ success0409: ?03/19 16:37
交由兇手保管還會問是毀損或竊盜?交由兇手保管結果鞋子被吃了,就是直接討論毀損或
侵占
題目以到底成立毀損或竊盜來討論,前提肯定是沒有合法持有
書沒讀好就沒讀好啦,繼續跟我凹這些枝微末節的東西也沒意義,下次多讀點書再來
→ success0409: 大律師也懂球員兼裁判呢,我確實有沒解對的地方呀,03/19 16:48
→ success0409: 但題目未明確敘述,況且他題目原意是“把一樣常理不 03/19 16:48
→ success0409: 能吃的東西(不屬於自己)吃了,這樣會是毀損或竊盜03/19 16:48
→ success0409: 題目是“把物品吃了”,物品還特別上下引號03/19 16:49
→ success0409: 所以他確實沒想到要先討論物品持有狀態吧03/19 16:50
→ success0409: 再看看他引用竊盜和毀損兩個法條的原因,不就是我剛03/19 16:56
→ success0409: 才講的“吃了一個常人不會拿來吃的東西”產生的犯罪03/19 16:56
→ success0409: 態樣 03/19 16:56
他回應鄉民提問說吃掉東西就是竊盜無爭議,表示他的前提就是沒有合法持有,否則在合
法持有的狀況下吃掉東西一樣是侵占不會論竊盜。
反正無論如何你都是在不知道要以合法持有為前提下提出侵占的看法,事後繼續在那邊凹
有夠難看,呵呵。
※ 編輯: ArrancarnNo4 (101.12.42.67 臺灣), 03/19/2022 17:06:39
→ success0409: “我公司的老闆,會把公司冰箱裡沒貼名字的東西吃掉 03/19 17:09
→ success0409: ” 03/19 17:09
→ success0409: 他是回這段推文欸~大律師 03/19 17:09
→ success0409: 他回文是認知“吃食品”才符合竊盜樣貌,然後原標題03/19 17:16
→ success0409: 是困惑“吃物品”到底是毀損還竊盜的犯罪型態03/19 17:16
→ success0409: 不過你倒是很符合社會大眾認知的法律人樣貌啦 呵呵03/19 17:21
→ success0409: 前提不清楚就要分類分點討論,連我這個法律不專業的 03/19 17:24
→ success0409: 都知道了~03/19 17:24
→ success0409: 補充一下,他回的那段推文已經有明確的狀態定義,所 03/19 17:27
→ success0409: 以要怎麼就此回推他也是同樣定義他原題目的持有狀態 03/19 17:27
→ success0409: ?03/19 17:27
→ success0409: 反而他只知道用“食品”和“非常態可食的物品”分類 03/19 17:30
→ success0409: ,更證明是他想討論後者會如何被歸類 03/19 17:30
刑法讀的爛也只能從別的地方硬拗了,反正你永遠就是個邊緣人,我也懶得跟你計較這些
好像天母開車撞死老婦人的也是邊緣人,笑死
→ anitgirl: 結論: 偷鞋子吃要早點吃03/19 20:25
※ 編輯: ArrancarnNo4 (101.12.42.67 臺灣), 03/20/2022 00:16:24
噓 success0409: 唉 開始人身攻擊了欸 哪間大律師事務所教的呀~ 03/20 00:21
→ success0409: 刑法讀得好棒棒,只是連原原po回的回文沒看在回什麼03/20 00:23
→ success0409: 就說“一定是討論非法持有”03/20 00:23
→ success0409: 律師是不好考啦,但司法官更厲害不是沒道理,還是大 03/20 00:24
→ success0409: 律師也考過司法官啦? 03/20 00:24
→ success0409: 原原po的問題真的要解,至少要先討論嫌犯吃的鄰居鞋 03/20 00:27
→ success0409: 子怎麼來的,也就是討論手中持有的鞋子合法或非法。 03/20 00:27
→ success0409: 不過你覺得你全對也無妨,我是不知道依你這樣再去考 03/20 00:29
→ success0409: 一次律師國考結果如何啦,呵呵 03/20 00:29
噓 success0409: 如果是真實案件,也並非沒有從毀損這個更輕刑事責任 03/20 00:32
→ success0409: 替委託人爭取的機會而直接拒絕 03/20 00:32
崩潰了喔?現實中我認識你以前的同學啦,看在他們跟我講的事情上,我就基於人道立場
不提了,乖,秀秀
另外我已經私底下問過原po了啦,他說他問的問題很直觀就是路過看到鄰居的鞋子直接拿
起來啃,沒有什麼先合法持有再啃
所以真正懂原po在問什麼,而且也替他解答到的是我,不是你,笑死
何況你對於侵占的認知前提就有誤了,以你的認知不管合法持有還是非法持有都可以討論
侵占,那在吃鞋子的案例你就只會去討論侵占跟毀損,在那邊教我怎麼考試還是怎麼當律
師?你連當考生最基本的把書讀好都辦不到了,有什麼臉跟我討論考試或執業?
我是不知道你刑法讀成這樣有什麼立場叫我再去考一次律師?而且你不知道已經考上的人
跑去刷榜,如果真的考上是害一個考生再多準備一年嗎?這想法很缺德欸
這麼愛提考試,你怎麼不去考考看呢?我看你連一試都是當炮灰啦,先去考,再拿著成績
單來跟我講考試我們的立基點才會一樣
我的收入是司法官兩倍,幹麻再去考司法官?
看你的說法就是不懂實務,可憐啊,你靠想像辯護喔?我就看過有律師在法庭上堅持他的
當事人偷喝同事飲料是毀損不是竊盜,結果被法官電到飛起來最後重判的
你當法官都白癡喔?如果你把食物砸爛,你自己也沒去擁有,論毀損當然沒問題,但若把
食物吃下去就已經產生不法之所有了,我國又是採主客觀混合說,從吃下去的客觀行為可
以推論主觀上有竊盜故意及不法所有之意圖,你再堅持是毀損通常只會讓法官依刑法第57
條以犯後態度不佳在量刑上修理你啦
外行人,笑死
※ 編輯: ArrancarnNo4 (101.12.42.67 臺灣), 03/20/2022 11:57:02
噓 success0409: 我高中的同學你認識喔?拜託,年級差這麼多,還是你 03/20 11:59
→ success0409: 習慣挖完別人的資料再去問東問西啊 03/20 11:59
→ success0409: 不過也不是基於什麼人道立場啦,“私德之事”不在公 03/20 12:01
→ success0409: 評之內。如果你真的打出來還真的不知道會怎樣欸,還 03/20 12:01
→ success0409: 是你又要拿對某些帳號的事來說你不怕被告可以脫身之 03/20 12:01
→ success0409: 類的 03/20 12:01
→ success0409: 重考要害別人落榜的前提是自己要上啊,哈哈 03/20 12:03
噓 success0409: 法律表示不包含能做的部份(意味在禁止範圍內),說 03/20 12:32
→ success0409: 是“基於人道”不講,這樣?? 03/20 12:32
→ success0409: 然後“原原po很直觀地認為就是拿鄰居的鞋子過來啃” 03/20 12:36
→ success0409: 不就是證明:根本沒想到如果沒講“怎樣持有鞋子”會 03/20 12:36
→ success0409: 造成差異。 03/20 1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