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ebster1112: 告不是老師的自由嗎 ? 誣告 ? 讓法官判決吧 !04/06 13:45
解釋一下
某篇文章爆料那名老師的負面消息
該名老師向檢察官直接誣指是xxx發文
(並不是用未指定犯人,是直接誣陷xxx犯誹謗罪)
提告是自由,但捏造犯罪事實這已經是犯罪行為了耶!
噓 irene160: 能相比嗎==04/06 13:46
一樣啊!老師看學生不順眼就可以隨意記過懲處
→ Abbott821105: 我知道某高中田強暴人結果還不用關04/06 13:46
確定無罪了嗎?
噓 shermanqoo: 訟訴權跟受教權能類比?04/06 15:23
看不懂嗎?
學校老師會用「告人」來恐嚇學生禁止爆料老師的負面行為
因此SOP是這樣:
1.老師栽贓並不當懲處學生
2.學生上網爆料老師不當懲處
3.老師否認栽贓,怒告學生加重誹謗
4.地檢署認證是老師的錯不起訴
※ 編輯: Kbart (114.136.13.33 臺灣), 04/06/2022 16:26:19
→ kuoyu: 至少此案的司法是公正的,而不是直接送綠島管訓。 04/08 0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