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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面推文好像沒被注意到 決定來發個文 締結買賣契約的時候 買方賣方都有某些權利跟義務 這篇只說明民事上買方的義務 原po與推文出現的爭議是: 買方是不是只需要付錢而已?? 付了錢卻不領貨需不需要賠錢? 我們的立法者告訴大家說 買受人除了負擔「支付價金義務」, 還會有「受領標的物義務」(簡稱「受領義務」) 受領標的物義務,在不動產買賣,應該還包含協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的義務在內。 受領不但是買受人的權利,也是買受人的義務,而且性質上是主給付義務。 所以買受人不受領,不只限於「受領遲延」,同時限於「給付遲延」,這是買受人受領遲 延的雙重效力。 法律依據是民法367條 這個規定從1929年制訂後直到現在都沒更動過。 https://i.imgur.com/NC8xsZb.jpg
買方的給付遲延=買受人的債務已屆清償期,給付可能而未為給付之意。 買方的受領遲延=買受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 拒絕受領or不能受領之事實。 包裝紙購買後無法退還給原料商、 膠帶黏貼後無法再次利用、 處理出貨的時間勞力逝去而無法取得應有利潤, 這些虧錢的地方都會歸類為遲延損害~ 賣方均得請求賠償 遲延給付中陷於不能給付(例如食品過期了無法食用、化妝品過期而無法再被利用),則 自此時起,依不能給付的規定來決定買方的責任。已經發生的遲延責任則不因而消滅。 在外國,法國多數的學者及法院也認為受領是債務人的義務;德國多數則認為債權人沒有 受領義務。 在臺灣當然是依照內國法,照著上述規定來用。 最高法院 64 年度台上字第 2367 號民事判決認為說,這種規範的目的在於「讓賣方(債 權人)得催告後解除買賣契約(依據民法254條)」 https://i.imgur.com/sCOl2jT.jpg
少數意見如楊芳賢老師就主張:「買受人有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有別於財產權以及價金, 性質上並非買賣契約之要素,亦未決定契約之類型,而且亦非對待給付之一部,原則上並 非主給付義務,而僅係從給付義務,故買受人受領標的物遲延,出賣人僅得依第229條以 下請求遲延損害之賠償,尚難逕行適用第254條規定解除契約」。 如果依照多數意見來看,我們去蝦皮訂貨完一定要領貨ㄛ 當然,以上都是在講沒有另行約定的情形(Default rule) 如果買方賣方約定好 領貨前解約產生的損失都由賣方承擔 那就按照「契約」來走唷 現實中怎麼運作 跟法規怎麼訂 難免有點落差 這邊就只交代法規範中「民事責任」的部分 至於是否成立刑事責任中的詐欺、毀損? 我們別篇再來討論ㄦ 結尾沒有胡歌老公業業老公 ※ 引述《loverick》之銘言 : https://i.imgur.com/Gl18KmI.jpg
: https://i.imgur.com/q5A43xg.jpg
: 大家要小心 : 買東西不取貨可能會被提告 : 看起來是賣食品的 : 雖然網路有七天鑑賞期 : 但不要買了不取,人家有告成功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Sent from BePTT on my iPhone 6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37.16.3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WomenTalk/M.1664088479.A.AFB.htmlSent fro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37.16.3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WomenTalk/M.1664088479.A.AFB.html ※ 編輯: m54k600ive80 (101.137.16.30 臺灣), 09/25/2022 14:58:15
jameshcm: 老闆娘,來一杯特殊醬汁的紅茶冰09/25 15:03
eva19452002: end 09/25 15:14
loverick: 我是原po,不過我沒有被告啦哈哈哈哈,是我看到社群討論 09/25 15:48
loverick: 貼上來,但我很感謝你的專業分享喔! 09/25 15:48
castjane: 共匪倒閉 09/25 15:52
castjane: 不取貨通常就是退貨 09/25 15:58
onomedu: 好文,專家能否以特別法消保法來解說 09/25 16:01
waakye: 你寫的都對啦,只是現在誰會去催告、誰會去開啟民事訴訟? 09/25 17:25
waakye: 搞這些浪費時間,不如選個好平台進行交易 09/25 17:25
m54k600ive80: @loverick 我該改成「原po與推文提到的爭議」才對 09/25 17:27
m54k600ive80: ㄦ 09/25 17:27
m54k600ive80: @onomedu 消費者保護法是只適用在企業跟一般消費者 09/25 17:42
m54k600ive80: 之間ㄛ 09/25 17:42
m54k600ive80: 蝦皮上的小賣家應該不算企業 09/25 17:42
※ 編輯: m54k600ive80 (218.172.9.127 臺灣), 09/25/2022 23:42:55
nickalex8689: 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 09/26 10:07
nickalex8689: 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09/26 10:07
nickalex8689: 蝦皮上的小賣家怎麼會不算是企業 09/26 10:08
m54k600ive80: @nickalex8689 仍然要看賣家的反覆性交易、同類型 09/26 16:02
m54k600ive80: 銷售行為的規模大小來確認它是否屬於企業經營者 09/26 16:02
m54k600ive80: 可以看一下 93台上2033 09/26 16:02
m54k600ive80: https://i.imgur.com/JZGb5ut.jpg 09/26 16:02
m54k600ive80: 如果只是短暫單筆銷售,大概很難被視為企業經營者 09/26 16:03
m54k600ive80: @waakye 很氣的就可能衝一波法院 進行小額訴訟程序 10/04 1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