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ean1990: 姓名電話住址照片都可以嗎111.71.220.244 05/11 12:09
大概就長相姓名而已
頂多加個任職公司應該是極限了
電話住址可能無法成立「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推 kbt2720: 算,可是他沒空去法院告你1.200.40.11 05/11 13:02
沒空?沒膽?
我看大多是後者吧 :p
→ kbt2720: 你沒看過新警察故事喔?匪也是有尊嚴的1.200.40.11 05/11 13:03
推 bigmao: 你要怎麼理解沒關係,但是誰能保證到法院27.247.32.111 05/11 13:36
→ bigmao: 法官會百分百跟你有共識?一般老百姓哪裡27.247.32.111 05/11 13:36
→ bigmao: 會想去擔這個風險跟麻煩27.247.32.111 05/11 13:36
→ justmine99: 可是如果他是嫌疑犯就會有事吧?118.160.20.211 05/11 21:23
主流不公開很大一部分是怕嫌疑犯問題
萬一最後疑犯是清白的媒體就完了
推 iLeyaSin365: 我覺得這只是你的臆測,因為法條上是42.76.101.87 05/12 09:45
→ iLeyaSin365: 用重大危害來形容這個應該被保護的42.76.101.87 05/12 09:45
→ iLeyaSin365: 權益。42.76.101.87 05/12 09:45
→ iLeyaSin365: 真正有讀過法律的不會像你這樣粗糙42.76.101.87 05/12 09:45
→ iLeyaSin365: 的推論42.76.101.87 05/12 09:45
確實有幾個案例,檢察官是直接用20-1-4不起訴的
而且罪行還不算太重,未達傷害罪的程度
推 MoronJJ: 不是每個法官的推論都一致,這風險連媒體49.217.45.126 05/12 16:15
→ MoronJJ: 都不想擔了,一般人哪可能願意冒險49.217.45.126 05/12 16:15
但是數位女力有介入的那個案子媒體就很罕見的公開歹徒個資,沒法律允許你施壓也沒用
媒體不想承擔的應該是抓錯人的風險
※ 編輯: Kbart (42.77.75.239 臺灣), 05/15/2023 02:2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