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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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虐死剴剴保母姊仍判無期徒刑郁方哽咽謝法官
時間Wed Jan 28 22:38:51 2026
※ 引述《Macaron88 (凡爾賽香蕉皮)》之銘言:
: 責任編輯 陳耿閔
: 引發社會公憤的1歲男童剴剴遭保母凌虐致死案,高等法院今(27)日上午二審宣判,
: 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對保母姊姊劉彩萱無期徒刑、妹妹劉若琳18年有期徒刑的判決。
: 噓 aaaflutist : 可以加一條不得特赦跟假釋嗎? 27.53.162.239 01/28 13:25
這種言論只能說,根本沒在看新聞吧?!
正因為要規劃修改《刑法》以新增這類條款,早前就讓廢死團體憤慨、崩潰了,這時還想
要刺激他們嗎?
而且可別忘了,就算未來第三審駁回上訴確定,他們還要和失職的社工(陳尚潔)、兒福
盟共同面對民事追訴
按照臺灣高等法院一一四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一七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
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
十七條定有明文。而該條第一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除刑事被告外,兼及於依民法
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所稱「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應
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亦即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以在刑事訴訟程序
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即屬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抗字
第二七八號、九十年度台抗字第五四九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
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劉○○對被告劉彩萱、劉若琳、陳尚潔、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
聯盟基金會(下稱兒福聯盟)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陳尚潔、兒福聯盟(下
稱被告陳尚潔二人)雖非本案刑事案件之被告,然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兒福聯盟為被告陳尚
潔之雇主,而被告陳尚潔因涉犯過失致死、偽造文書等罪嫌,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提起
公訴,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一四年度訴字第五十一號審理中,是被告陳尚潔二人應依
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揆諸上揭判決意旨,原告得對被告陳尚潔二
人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又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而有移送本院民事庭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所以在少一個審級利益(第一審處理終結後,上訴時就是法律審)的前提下,民事方面的
攻防就會顯得很重要,不能亂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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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晚風拂柳笛聲殘,夕陽山外山。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一壺濁酒盡餘歡,今宵別夢寒。
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問君此去幾時還,來時莫徘徊。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人生難得是歡聚,惟有別離多。
——【現代】李叔同《送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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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q99 : 沒有白話一點的嗎 27.51.96.112 01/28 23:54
→ laptic : 講白話的話... 目前就是轉民事第二 118.101.169.19 01/29 10:51
→ laptic : 審審理中 118.101.169.19 01/29 1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