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cute320518: 本人認為無罪,請提出被檢舉人違規證據11/29 08:07
→ cute320518: 另不能以其被噓爆而斷其罪11/29 08:09
以上推文違反〈陪審討論過程規則〉四、⑵ 1.
1. 於置底[陪審]文,
僅能「與陪審員討論其審案觀點或想法」、「推文報名成為陪審員」,
不可與其他使用者討論,或又自己提出新觀點或想法。
違者禁言7日,累犯視情況加重。
cute320518 禁言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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