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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good (Life is Good)》之銘言: : 6. 推發文不得出現任何形式之廣告,其中以下任一項皆屬廣告: : (1) 個人Blog、Facebook粉絲專頁或個人專頁之連結。公眾人物不在此限。 : (2) 連結內含商業、買賣訊息,包括購買頁(連結)、商品名稱與價格等。 : (3) 請板友協助投票,或連結點擊率有助於特定人、特定團體之私益者。 : (4) 分享LINE貼圖名稱、圖片(#1Oq_VqJr (WomenTalk))。 : (5) 宗教或性向團體活動或相關徵人連結和圖片。 : (6) 板主認定為廣告者。 : 以上一篇 wayne62 所發的連結 : 其臉書連結不是應該算公眾人物嗎? : 我記得很久以前蛋黃在判這種,都會看是不是公眾人物 : 如果是個人臉書或是個人(發文者)營利相關才算違規耶 : 現在是只要是FB 都中嗎 既然有人提了我就講一下吧 其實我一直覺得這個部落格跟臉書條款有點問題 首先,廣告文板規中的其他規定,已經把商業營利行為鎖得很死了 即使放眼整個ptt,相信女板都是限制很嚴的 這個狀況下,會再踩到部落格/臉書條款,我認為有80%以上都是無心且無傷大雅的。 第二,加上這個公眾人物但書,問題又更大了 何謂公眾人物、何謂私人,通常都沒什麼爭議 但偏偏有時候就會有這條線該劃在哪的問題 像此案例中 一個比較有名的粉絲專頁,能否算是公眾人物? 以下為維基上的定義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85%AC%E7%9C%BE%E4%BA%BA%E7%89%A9 我個人是覺得,雖然搜尋其專頁名可以找到幾則新聞 但與我認知中的「公眾人物」仍有差距 否則,一間上過某綜藝節目的餐廳,甚至買過業配的店家,是否都能算公眾人物? 不久之前才在 #1Rn0Qiul (Women_Picket) 被判違規的推文
littlesweety: 689215780017&id=174741788557382010/10 23:27
littlesweety: https://goo.gl/9fcTxE10/10 23:27
這個專頁也有近20萬的人氣,並沒有比wayne62貼的那個專頁低多少 單單「上過新聞」這件事,有使它與這個專頁產生什麼根本性的差異嗎? 何況我們也知道,這年頭什麼新聞不能買。 再者,我也不太能理解為什麼獨厚「公眾人物」 許多公眾人物本來就是靠人氣來獲利的,如某些高人氣粉專、插畫家、網紅之流 板規不去限制這種行為; 而一些獲利微薄甚至沒有獲利、單純分享知識的文章 卻被板規所限制 這是我覺得比較奇怪的一點。 這條板規有其歷史淵源 當初是板友們投票決定的 具體票數在 #1MiwwGWx (WomenTalk) 主張禁止的票數,比當初選我作板主的票數多了快十倍…… 不過,既然現在時過境遷,或許重新討論其必要性也是選項之一 大概是這樣。 -- ~$ sudo make love -j4 Error: 女朋友.c: 沒有此一檔案或目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9.201.19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Women_Picket/M.1540831524.A.D74.html ※ 編輯: lturtsamuel (1.169.201.192), 10/30/2018 01:12:55
mono5566: 部落跟臉書可以偷渡廣告 這是當初想檔的原因吧 10/30 11:34
mono5566: 另外我不認為有80%是無心的 頂多才30%無心 10/30 11:34
mono5566: 比起這個 我認為更需要處置的是釣魚的連帶責任 10/30 11:34
Lgood: ( ′﹀‵)/︴<>< <>< <><. 10/30 13:18
lturtsamuel: 我晚點把近期被判部落格fb條款的案例整理一下 10/30 13:30
lturtsamuel: 我想其中無心的應該佔大多數 10/30 13:31
mother: @o@b 10/30 19:48
lturtsamuel: 等等 我最近有點忙 改天整理好再貼@@ 10/31 1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