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Vedan: 我剛剛想很久,我覺得這樣比較像公審特定ID,畢竟公布的東 06/01 01:50
→ Vedan: 西跟現實連結不上。這是我自己的想法而已@@ 06/01 01:50
B. 如有教唆肉搜、揭發本站特定(ID)使用者個資、
公布特定人個資外並使其與負面消息或有損其名譽之事件產生關聯者。
→ 經新聞報導、個資為當事人自行公布於網路空間者,不在此限。
以發文方式公布個資則可併退文。
→ 違反上述條款,視為利用看板進行公審或侵害他人使用本站服務之隱匿性,
初犯水桶六個月,累犯永久水桶。
說真的guohuo這樣公審特定ID不是第一次了
這樣真的沒問題?
※ 編輯: zMidTwo5566 (111.250.47.219 臺灣), 06/01/2020 01:52:24
推 Vedan: 喔喔 那我漏看了下面 06/01 01:52
推 Vedan: 抱歉,那段是深色字,真的是漏看,我只關注上面的亮色字QQ 06/01 01:54
→ Vedan: 我覺得之後可以將單純公審行為拉出來設11C,單純公審行為與 06/01 02:00
→ Vedan: 11B亮字部分關聯好像不太大 06/01 02:01
噓 M1006: 請問板規既然規定個資跟違反上述條款 06/01 02:05
→ M1006: 列出來的只有ID 要怎麼侵害隱匿性? 06/01 02:05
推 Vedan: 我覺得可以討論一下,單純公審行為是不是要拉出來設11C 06/01 02:38
→ Vedan: 因為可能像這次一樣做公審,但沒有叫唆肉搜及揭漏重大個資 06/01 02:39
→ Vedan: 但灰色字部分又說上述教唆肉搜、揭發本站特定(ID)使用者個 06/01 02:39
→ Vedan: 意思 06/01 02:40
→ Vedan: 資 是為了防範進行公審或侵害他人使用本站服務之隱匿性 06/01 0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