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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uccess0409 (112.78.68.11 臺灣), 07/12/2021 23:29:59
※ 編輯: success0409 (112.78.68.11 臺灣), 07/12/2021 23:39:30
仔細看了一下女檢板板規
沒有規定吧?
如果一次檢舉個五、六條板規,又有三個以上檢舉對象,
要說條例不清楚,正常人應該沒有反對的
但如果檢舉對象單一,又只有使用三條不到的板規
檢舉也明確他提供欲檢舉的內容
這樣不明確在哪裡?
況且檢舉人還是依照檢舉板規的使用順序貼出對應證據
正常人第一時間的對應模式都是對到相對應的板規吧
要說沒有A法規對上a的違規事實
也不對啊
往前面不到一頁
有一個檢舉了至少三個以上的板規
他也沒有將板規對應違規事實欸
sqin板務,你當時也可是有下判決唷
你要扯是因為前面有其他板務先判
但至少本人最新的檢舉文,也有板務先給意見了
還有
認定“檢舉不明確”是否也需要合議制?
否則一個板務認定不合理就能終結判決
哇
那有心人士要護航某方超容易的欸
只要認定檢舉人的檢舉文讓板務覺得不清楚
就能做出等同“無罪判決”的結果
再者,根本超級不尊重先給出判決意見的板務吧?
還是你們女板板務有分大小,那我沒意見
法規制度不明確,應採對當事人有利的選項
否則板務權力幾乎沒有板友可以制衡
判決公平性就產生嚴重傾斜
很明顯,最近兩次判決,女板板務有人失職
再補充一點
女檢板規3- 檢舉文若有非格式規定之文字內容,板主得不受理。
文義解釋是使用非格式內的文字
並非文字明確性要求
而檢舉的舉例格式也並未要求檢舉人要附上完整檢舉條文
反倒是sqin板務自己違反了“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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