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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當事人:jackyown 本案判決:板規貳05不成立,板規貳10成立,原判決水桶28天取消 水桶7天,前審已執行4天,剩餘待執行水桶3天,立即執行 若不服本判決,請循規定向小組專板申訴 原判決:請參 #1UXm7r-P (WorkinChina) 經檢舉言論明顯偏離文章內容 且攻擊板友&扭曲事實(版主沒有否決liton) jackyown違反板規貳05及貳10 水桶14天 累犯 水桶28天 系爭背景事實 #1UXfp05K (WorkinChina) 當事人主張:請參 #1UXmQXa9 (L_LifeJob),並參酌 #1UYMDCif (L_LifeJob) 1.「真可憐」和「憤世嫉俗」並不屬於「人身攻擊」的範圍 2.其非在版面引戰者,只是回覆案外人liton引戰(被暗指邏輯不好、被抹黑從政黑來的) 本案判決理由: 一、板規貳05不成立 1.板規貳05係禁止對版友人身攻擊,並採不告不理方式(即告訴乃論) 2.「真可憐」和「憤世嫉俗」不屬於對板友的人身攻擊, 人身攻擊通常係指,在溝通對話時,攻擊、批評對方個人因素相關之斷言或質疑,諸如 人格、動機、態度、地位、階級或處境等,常見的人身攻擊型態是謾罵。以謾罵為例, 其定義是「肆意亂罵」,即毫無根據道理的隨意辱罵,只要有根據、有思考脈絡可尋, 就不能稱為謾罵,可以想見,判斷人身攻擊一個要素是恣意性、貶損性。回到系爭爭議 ,探究jackyown推文脈絡,是本於其對liton在本板推文的認知,對liton做出的主觀評 價,即使其認知錯誤,尚非無所本而難以驗證思考脈絡;「真可憐」、「憤世嫉俗」縱 有嘲諷意味,亦非屬社會一般認知的人格貶抑用詞 3.經查liton提供舉報信,係以「以捏造事實,企圖引戰」為由,而非認為被人身攻擊,即 不符合板規貳05之告訴乃論要件 二、板規貳10成立 1.板規貳10係禁止在版面進行挑釁、挑撥、引戰、酸文等行為 2.係爭推文前四句就板主執法表達意見、案外人liton推文回應,尚難逕以引戰認定之 惟後兩句轉向對liton個人做出主觀評價,內容無涉本板討論範疇,亦非就原文內容討論 探究前後文語氣,似淪為私人意氣之爭,有挑釁、引戰、酸文之嫌 故肯認原判決結論之違反板規貳10(檢附原推文如下)
jackyown: 引戰?? 要講邏輯來啊 呵呵04/03 13:23
jackyown: 1. 有政治推文 板主本來就該管 就算要下台 掛名就要管04/03 13:24
jackyown: 2. 你就一副想搞亂板上和諧的樣子 大家好好解釋妳還不爽04/03 13:24
jackyown: 還是你認為板主要下台了所以不用執行板規? 04/03 13:25
jackyown: 好好解釋你為何看了不爽? 一定要板上亂戰你才開心? 04/03 13:25
jackyown: 想開群被板主否決 真可憐~ 04/03 13:25
jackyown: 該不會是這樣才開始憤世嫉俗吧? 04/03 13:26
3.liton案前任板主已另做出決定,且其是否受水桶懲罰與當事人水桶判決無關 三、jackyown不加重水桶期限 1.板規參01.每違規一項為水桶7天,若在單一行為內多項違規,水桶數可累加計算; 板規參02.除某些特別條款為直接終生水桶外,其他違規屢犯達五次行為(含),則 第五次處罰時為終身水桶。 2.本案jackyown僅違反板規貳10一項;先前違規水桶紀錄次數2次(今年2/21和今年3/9), 累計未達5次,非屬終身水桶類型。 3.累犯懲處水桶計算方式並未訂入板規中,僅由板主判斷恐侵害當事人權利。 在板規以規定補充前,本於罪刑法定原則精神,不予累加水桶期限 -- 下一步將研擬將累犯水桶計算加入板規,予以明文 老實說,之後水桶判決不會再花那麼多時間鉅細靡遺解釋,將僅附簡單理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3.254.102.168 (中國)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WorkinChina/M.1586369793.A.08E.html ※ 編輯: venni (183.254.102.168 中國), 04/09/2020 02:1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