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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人在該板所涉及案件另有主判決, 個人對該判決結果無意推翻 該板主審案艱辛個人予以推崇, 在組務板僅以相關案件判決不合理處進行申訴 主旨: 如標題, 擬請F00L 板主惠予說明為何執法態度嚴重傾斜不利敝人 說明: 金庸板判決文之一 #1LYqPXOg (JinYong) 略以: 板友 XJapanX 以 "桃谷系" 疑似對敝人進行影射與人身 攻擊, 案經敝人行使檢舉權指其違反金庸板板規十七條, 但板主以 其未指明影射對象故不成立起訴要件為由駁回檢舉並嚴斥敝人之檢舉 為事後興風生事之舉! 於是有板友噓其判決乃北韓板敬請組長知悉 按金庸板板規第五章規定: 並未敘明檢舉權之行使需於多久時限內行 使完畢, 則該板主之駁斥顯然基於 個人情緒為無理由! 況X 板友之被訴行為確實為傷人之舉, 怎可僅因 技巧性未指明對象即可豁免責任? 起訴細節固然不合板規十七條之要 件: 但執法之板主豈可因此漠視犯規? 不合十七條那也合於十九條"造 謠"(對不確定之板友), 尤有甚者居然反過頭責罵受害之檢舉人?! 顯見 該板主之執法已嚴重背離維護法治之基本精神, 其效果則是嚴重態度 傾斜不利我個人法益! 有板友噓文為"北韓板嗎?" 其真意固然不得而知: 但本人在此試 推: 乃"只准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而且還要做得好像很民主的樣子!" 蓋多年前本人曾不慎以"幼稚園級程度"形容該板存有死硬原文派人士目 視有異見之板眾: 旋即遭該板主嚴重追究本人為造謠! 試問當時本人有 明確指名任何誰是幼稚園級嗎? 那為何本人當年不能主張未明指對象即 可免責而必須向該板主及一干人眾道歉? 今日X 板友卻可以享有豁免之 特權: 請問這不是北韓甚麼才是北韓? 是因為該板主跟此有犯行的X 板 友有相似想法就可以免罰嗎? 不但免罰而且還無由反斥責受害之檢舉人! 訴求: 以上謹此上訴組務板請組長對此案要求發回更審以昭法明! 後記: 觀此判決文似乎該板主之心證傾向於維護 XJapanX板友之言論乃對事不 對人可受公評之言論: 個人期期以為不可! 蓋將樹立不良先例廣大板友 皆可以桃谷六仙形容別人...... 附件之一: F00L 板主對敝人成見甚深, 屢屢欲用所謂民意取得其成見之正當性: 敝人為之深感遺憾, 蓋其已失執法之持平立場, 甚至有板友直接籲 其角色乃依合理心證執行板規而非動輒想成為投票計數員! 其對本 人之偏頗成見至少如下: F00L : #1LYpLqge (JinYong) : " 要考量前科,兩人也皆有前案背景, W板友有近似案例,K板友則有 令一些板友?深刻的洋洋灑灑紀錄。 要說嚴重性,見仁見智,照我個人認為, 是K板友嚴重些。" ===> 試問: 本人之前有甚麼"洋洋灑灑"之前科? 本人之前甚至都還未進過水桶 何來洋洋灑灑前科? 還令一些板友印象深刻? 可否賜知是哪些板友 ? 他們是又都知道甚麼? (板主若不承認此段話我自會提供出處) (其他相關附件也將陸續呈現)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9.14.164.18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WriteService/M.1436230686.A.D55.html ※ 編輯: kennings (119.14.164.185), 07/07/2015 11:37:49 ※ 編輯: kennings (119.14.164.185), 07/07/2015 11:45:21
markwu123: 請板主F00l進行答辨 07/07 14:59
markwu123: 並針對其所提之案例進行答辯 07/07 1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