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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看到主管機關來文的公文都是用行車「紀錄」器,覺得有疑惑。 根據根據行政院公布的〈法律統一用字表〉的規定: 凡作為名詞時要用「紀錄」,作動詞時則用「記錄」。 但這裡我就開始有疑問了,那麼「行車記錄器」跟「行車紀錄器」 就我的解讀應該是行車記錄器,代表是一個會記錄作用的工具 在教育部重編國與辭典修訂本網站:http://dict.revised.moe.edu.tw 以「紀錄器」查不到使用資料,但以「記錄器」有查到【飛航資料記錄器】 因此代表我原先用法應該是正確的。 在看到「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 18-1 條: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 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裝設之行車紀錄器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 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卡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 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三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就上述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卻是用「紀錄器」,我就納悶了 到底應該是「記錄器」或是「紀錄器」才是正確的用法? 畢竟記錄器代表他是一個會寫的工具,若是法規裡的行車紀錄紙就無疑問 因為代表的就是一張被記錄的紙,所以用「紀」。 從這裡來看,我還是比較傾向「記錄器」才對 記:http://dict.variants.moe.edu.tw/yitia/fra/fra03785.htm 紀:http://dict.variants.moe.edu.tw/yitia/fra/fra03084.ht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0.30.3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Wrong_spell/M.1470722976.A.732.html ※ 編輯: Chukuang (220.130.30.35), 08/09/2016 14:28:01
Arron: 個人簡單分類:動詞用記,如記錄;名詞用紀,如紀錄單、紀 09/11 12:35
Arron: 錄表、紀錄器,這裏的名詞我都是三個字一起看來判別而不是 09/11 12:35
Arron: 拆開來看。以上是個人淺見 09/11 12:35
funnychia: 可能就是打公文的人用自動選字吧 11/07 07:08
ayu0614: 用記合理,有點像高承載變高乘載的例子 04/24 07:31
BZnoo: 動詞用記。樓上高承載指loading、高乘載指occupation,本異 12/27 1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