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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今天報導,彭婉如命案還剩一年多就過了追訴期 只要歹徒再撐一年多就永遠的逍遙法外了 很好奇這個制度存在的理由是什麼? 網路查詢結果如下: 「制度的立法理由,無非是犯罪與裁判的時間,如果相隔過久,主要證據早已滅失,導致蒐 證困難,認定犯罪事實不易,無法得到正確的裁判。另外的原因是人犯經過長期間的逃亡 ,所受的心身痛苦,已足抵償應受的刑罰制裁,而且在長期間的逃避追訴,不再為惡,也 已經達到刑罰在於維護社會秩序的目的,沒有再去追訴那些為時已久的犯罪事實的必要。」 (來源:系統說我有廣告嫌疑= =所以不貼了,是內政部的網站) 聽起來理由比較偏向"為了減少社會成本"才有了追訴期限這個制度 個人比較疑惑,單純認為不該有追訴期 因為罪行無法偵破,並非每日每夜不斷的耗盡國家資源在偵查 大部份都是一放好多年沒人理,直到突然有了意外發展才重啟調查 既然如此,為何需要設個期限呢? 犯人時限一到,立刻獲得自由 講極端一點,還可以在被害家屬面前跳舞,笑著說"你兒子就是我殺的唷科科" 嗯....好奇怪啊,有法律專業人士嗎,能不能解惑 這個制度的"精神"是什麼呢?它的正面意義何在?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0.144.21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sk-why/M.1447315085.A.C30.html
souldragon: 原因你自己都引了 就是破案機率和社會成本的理由 11/15 20:00
souldragon: 像政府機關會規定須保留資料xx年 為什麼不無限期保存 11/15 20:01
souldragon: 無限期東西不就多到根本沒地方放?而且當事人可能死了 11/15 20:02
chosenone: 你想太多 法律上自白不能當唯一證據 如果其他人證物證 11/16 20:19
chosenone: 都已隨時間消失 那你怎麼知道這個跳舞的是真犯人還是精 11/16 20:20
chosenone: 神失常還是純粹想紅的白目? 11/16 20:20
chosenone: 人證會隨時間死亡 記憶也會模糊淡去 今天有個人指說某 11/16 20:22
chosenone: 人三十年前在某便利商店裡偷巧克力 你都不會懷疑他怎麼 11/16 20:23
chosenone: 這種事可以記三十年嗎? 我連三個月前的今天做了什麼都 11/16 20:23
chosenone: 想不起來了 你呢? 11/16 20:24
chosenone: 物證也會隨時間鏽蝕 風化 分解 遺失 消失 11/16 20:25
vikutoria: 精神..就是考量現實因素.. 11/24 1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