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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律 颱風天在海邊危險區域內逗留會被處罰(金錢) 有時海巡人員勸離 逗留民眾還會依個人判斷不聽勸 立法處罰的意思是民眾萬一發生事故 會造成社會成本(人員要冒險救護) 想請教 這種個人選擇的事 無法一樣立法請民眾簽切結書嗎? 你要逗留 簽切結書就可以 簽了之後人員就不驅趕 萬一死亡 政府不投入人力施救或搜尋 但家屬要領回遺體 不然一樣處罰 為什麼全世界沒聽過有哪個國家立這種法? 因為我實在覺得颱風天執意要在危險區域逗留是個人選擇(或者說是達爾文選擇) 政府何必浪費人力去勸離? 颱風天登山同樣意思 以上請教 謝謝! -- ElectroSynthTechnoMinimalItaloDiscoHi-NRGNewWave80sRetro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3.33.4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sk-why/M.1565189716.A.DDA.html
roof82: 因為萬一出事台灣鯛民會要求國賠吧 08/20 14:18
Kerdison: 所以我說要逗留民眾簽切結書 簽了之後 政府無任何責任義 08/20 18:04
Kerdison: 務要施救 當然也就沒賠償問題 而家屬有責任處置遺體 否 08/20 18:04
Kerdison: 則處罰 08/20 18:04
behemoth: 生命權或人身自由這種東西不是簽切結書就可以放棄 08/22 12:58
behemoth: 而且你把切結書這東西想太簡單 08/22 12:59
ludioxs: 這種書面如同安樂死 根本沒用 人民沒有放棄生命的權利 09/29 10:00
ludioxs: 因為生命是國家的 不是你的 你謙也沒用 11/15 1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