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Ebergies: 我覺得問題在,失主沒有要求竊賊幫他修腳踏車03/24 20:26
→ Ebergies: 兩者沒有成立契約關係,當然也沒有修繕費用需要支付03/24 20:27
→ Ebergies: 例如你能夠幫老舊大樓貼上新的磁磚再去找屋主申請費用嗎03/24 20:28
→ Ebergies: 我想答案是否定的03/24 20:28
我想過竊賊修繕有點接近無因管理,查其要件:
1.未受委任並無義務(無法律上之義務)。
2.管理他人事務之行為(客觀):即管理事務之承擔,管理人所為係適法無因管理或不適法無因管理,即從其管理事務之承擔為判斷之。
3.為他人管理事務之意思(主觀)。
4.何謂適法:
(1)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此處之「有利」,僅指行為係有利於本人、對本人為正當者。其行為所造成之結果是否有利於本人,並非適法無因管理討論範圍,故其行為之危險,係由本人承擔。
依照上述的判斷標準,竊賊雖客觀上有無因管理的形式,卻不符主觀的為他人管理之意思(係為自己),故仍不以無因管理來論。亦即竊賊不能對原所有人主張債權。
※ 編輯: iLeyaSin365 (223.138.157.10 臺灣), 03/24/2020 21:00:55
推 Ebergies: 咦,所以上面已經回答了這個問題了 XD 03/25 2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