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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ptt.cc/bbs/StupidClown/M.1584801665.A.439.html 一名竊賊修理偷來的腳踏車,旋即被逮捕, 失主應該支付竊賊出的修繕費用嗎? 有人認為: 因為竊賊修好腳踏車也是為了自己,故失主不需支付。 但思考一下一個類似的情形: 假設我在丹丹買了一個漢堡35元,放在一邊卻被甲吃了。我很生氣,已付的35元自然找 甲要,但甲可以主張我花錢本來就是為我自己,所以他不用給我35元嗎? 上述兩種情況最大不同在於出資人一為不合法(竊賊),一為合法(我)。 我主張「修繕利益為誰所享有,誰就該負擔修繕費用」,至於竊賊竊取腳踏車侵害他人 所有權,應該另外偷竊腳踏車該負的法律責任,是另一個層面的問題,而與修繕腳踏車 的部分無涉。 但,大多數人卻似乎直觀地主張竊賊行為的不法性可以阻斷竊賊出資修繕形成的債權。 怎麽主張才合理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8.157.1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sk-why/M.1585051845.A.030.html
Ebergies: 我覺得問題在,失主沒有要求竊賊幫他修腳踏車03/24 20:26
Ebergies: 兩者沒有成立契約關係,當然也沒有修繕費用需要支付03/24 20:27
Ebergies: 例如你能夠幫老舊大樓貼上新的磁磚再去找屋主申請費用嗎03/24 20:28
Ebergies: 我想答案是否定的03/24 20:28
我想過竊賊修繕有點接近無因管理,查其要件: 1.未受委任並無義務(無法律上之義務)。 2.管理他人事務之行為(客觀):即管理事務之承擔,管理人所為係適法無因管理或不適法無因管理,即從其管理事務之承擔為判斷之。 3.為他人管理事務之意思(主觀)。 4.何謂適法: (1)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此處之「有利」,僅指行為係有利於本人、對本人為正當者。其行為所造成之結果是否有利於本人,並非適法無因管理討論範圍,故其行為之危險,係由本人承擔。 依照上述的判斷標準,竊賊雖客觀上有無因管理的形式,卻不符主觀的為他人管理之意思(係為自己),故仍不以無因管理來論。亦即竊賊不能對原所有人主張債權。 ※ 編輯: iLeyaSin365 (223.138.157.10 臺灣), 03/24/2020 21:00:55
Ebergies: 咦,所以上面已經回答了這個問題了 XD 03/25 2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