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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民國104年12月16日修正)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 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其休息時間可不計薪,故工作八小時,合計會有一小時的休息時間。 大駕文中所提及之「像是做了八個小時,只能領到七個小時的錢」,是合乎勞基法的規範。 但首行「請問勞基法有規定每工作滿八個小時,要扣一個小時的薪水」之問題,勞動基準法 並無此項規定。 以上鄙意,供您參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4.74.14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sk/M.1477298237.A.0D0.html
hsinyeh: 重點不是那個...重點是到底有沒有"做了"八小時 10/24 17:15
sthermit: 應該是工作了8小時會再有一小時休息時間,薪水是8小時 10/25 15:09
sthermit: 不然就是工作4小時休0.5再工作3.5小時,總共也是7.5小時 10/25 15:10
sthermit: 工時 10/25 1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