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chottky: 請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 05/04 20:02
感謝
增修條文第二條把任命行政院長和依憲法任命且須經立法院同意的官員
免除憲法37條讓行政院長副署才有效的規定。
也就是除此之外,總統命令仍應經行政院長副署才有效。
但是記得憲法原本規定行政院長要總統提名並經立法院通過才能就任,
但是好像在某次修憲案改成無須經過立法同意即可就任。
這一來行政院長的任免單純由總統決定,就算憲法37條規定總統令要
行政院長副署才能生效,不聽話的行政院長,總統直接免職找個聽話的
不就結了? 等於憲法第37條只剩下形式上的意義了不是嗎?
※ 編輯: saltlake (114.44.193.136), 05/04/2019 20:14:03
推 Schottky: 總統對於程序完備的立法不得拒絕公布,但行政院長可以 05/04 20:10
→ Schottky: 對他覺得有問題的法律提覆議叫立法院重審 05/04 20:10
推 panex0845: 總統不能免職行政院長 行政院長要下台只有兩個方法 立 05/05 03:04
→ panex0845: 法院提出不信任案或自請辭職 05/05 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