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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塊耕地1地號7000平方公尺, 其中A於89年1月4日前取得1/2產權,另外1/2 因B於106年 過世,由子女C及D繼承各自持分1/4,如果現在108年7月23日辦理分割,A取得其3500平方 公尺 1-1地號,產權1/1,C及D共有1-2地號 3500平方公尺,產權各1/2,請問如果C死亡 其子女E跟F於辦理繼承時,可否與D洽辦分割,即分割後E跟F各750平方公尺,D1750平方 公尺,產權均為1/1,謝謝 簡單來說,想請教依法完成分割後,如果分割後耕地還是共有,要再分割時會有面積不能 小於0.25公頃限制,可否因共有人之一死亡,其子女辦理繼承時再與其他共有人再次分割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7.19.2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sk/M.1563883911.A.F15.html
bowaveradio: 這是考試題目嗎 07/23 23:04
bowaveradio: 在修法前已經是共有情形的耕地,及修法後因「繼承」 07/23 23:05
bowaveradio: 而為共有的耕地,是可以分割為單獨所有不必受前述每 07/23 23:05
bowaveradio: 人面積需達到0.25公頃的限制 07/23 2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