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lalaishiuan: 好討厭這種學校,寫信請他們馬賽克呢 11/21 10:54
推 amanoakira: 姓名算個人資料了吧 11/21 17:45
→ mumestar: 我又不是罪犯 馬賽克反而更奇怪吧@@ 11/21 20:17
→ oxyo: 畢業紀念冊本來就是不特定人皆可翻閱,我不覺得放學校官網跟 11/21 21:31
→ oxyo: 放學校圖書館有何差別?真的在意個資當初做畢冊時就不該貼照 11/21 21:34
→ darkMood: 垃圾個資法,一堆白痴立的法。 11/21 23:01
推 VNA2014: 嚴格來說你可以告,但是很難成功。 11/22 08:50
→ mumestar: 20年前 小孩 要怎麼拒絕相片被貼上畢冊? 11/22 14:17
→ lptin: 打電話寫信1999去要求放下來 11/25 14:02
→ lptin: 個人資料保護法所適用的資料,依新法第2條之定義,係指「自 11/25 14:03
→ lptin: 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 11/25 14:03
→ lptin: 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 11/25 14:03
→ lptin: 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 11/25 14:03
→ lptin: 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11/25 14:03
→ lptin: 是可以要求的唷~ 11/25 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