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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遇到的狀況,想請比較懂勞基法的大家給我一些一意見: 我個人因為某些注意力缺陷的問題,無法完美達到前一份工作主管所要求的某項工作標準 ,故主管上周6/3直接叫我走路了。(我還在試用期中) 此時依照法律正常的情況來說,這名主管要在6/3的前十天5/25通報資遣才合法**就業服務法第33條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 性別、 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 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但事實情況卻是主管在6/1才通報勞動局,並且在三天後6/3馬上斷保叫我走路。並且還要 我簽"自願離職書"。所幸,後來查了資料沒有簽名,才主動跟主管要"非自願離職書"。 然而從6/3離職起與主管要求非自願離職書以後,主管口頭上一直承諾我會盡快發給我, 但一直拖到今天6/8了都還沒有發下,並且今天打過去也是說還在處理中(都處理了好幾天 了……= =)。 故想問的是,該主管是否因為怕我太快去申請失業補助會引起勞動局注意,對公司開罰, 所以才故意藉口拖延發非自願離職書的? 如果是這樣,那如果他一直拖延到實際通報資遣的十天後6/10再發給我非自願離職書的話 ,是否就不會被開罰了呢? (我手上有email紀錄可以證明主管是6/3請我離職的) 因為我其實自認蠻用心在做這份工作,雖然尊重主管的決定,但對被資遣這件事還是很不 甘心,所以很不希望公司可以逃過行政罰鍰,更何況他們也是違法的。 所以想問大家我應該怎麼做?繼續催促主管快點給我離職證明?還是不管主管的口頭承諾 ,趕快申請調解?或是說就算我6/10後才簽非自願離職,事後也能申訴公司太晚通報進而 開罰? 謝謝大家的耐心閱讀與建議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6.166.1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sk/M.1591615693.A.D00.html ※ 編輯: ricoricoyan (223.136.166.17 臺灣), 06/08/2020 19:28:41
hakkiene: 未滿三個月好像沒有規定 06/08 20:17
hakkiene: 未滿三個月沒有提前預告十天的規則 06/08 20:20
hakkiene: 然後提前通知資遣的規則也比較不同 可以上網找找試用期 06/08 20:23
hakkiene: 資遣 06/08 20:23
andy90498: 勞基法並沒有定義試用期 所以以勞基法角度來看 不會有 06/08 21:50
andy90498: 正職或試用期有不同的資遣規定 06/08 21:50
andy90498: 但實務上 進到公司前 人資通常會給你簽試用期的同意書 06/08 21:55
andy90498: 而且法院承認這些同意書是有效的(除非踰越勞基法規定 06/08 21:55
andy90498: 太嚴重) http://i.imgur.com/1jrXJiS.jpg 06/08 21:55
andy90498: 而且 http://i.imgur.com/svlwmjt.jpg 06/08 21:59
andy90498: 所以說 如果公司是認為你不適任工作的話 依勞基法第十 06/08 22:01
andy90498: 一條第五款規定 可以不經十日前預告而資遣 06/08 22:01
andy90498: 另外 你不簽自願離職書是正確的 你本來就不是自願離 06/08 22:04
andy90498: 職 公司只是不想付錢而已 但你還是要跟那間公司要到 06/08 22:04
andy90498: 非自願離職證明 這樣才能申請失業補助 06/08 22:04
andy90498: 這個部份檢舉的話 成功機會不高 不如把精神拿去催非自 06/08 22:07
andy90498: 願離職證明以及找新工作會比較不浪費時間 06/08 22:07
andy90498: 啊 抱歉 勞基法第十一條那邊講錯了 那邊意思是即便是 06/08 22:16
andy90498: 不適任仍應提前預告資遣 在此更正一下 但因為法院 06/08 22:16
andy90498: 有判例給有簽試用期同意書的公司有比較大的彈性 所以還 06/08 22:16
andy90498: 是很難檢舉成功就是 06/08 22:16
netpal486: 當地主管機關申訴及諮詢電話..直接打去比較快~ 06/09 00:32
adaplant: google 勞資調解 06/09 1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