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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第二順位及以後繼承人,可以在知悉 被繼承人死亡的事實之後,迅速辦理拋棄繼承嗎?而非等到第一順位繼承人拋棄之後才開始辦。 因為雖說是以知道繼承事實後起算三個月內都行,第一順位繼承人可以存證信函方式通知第二繼承人,但這樣也無法保證第二繼承人會被通知到,要如何保證第二繼承人有收到通知,因此我產生了這個疑慮。 如果第一繼承人與第二繼承人關係不好,是不是有可能以存在這個方式(故意使得第二繼承人沒被通知到)進而去使第二繼承人需背負龐大債務,實務上是不是有這個可能? ----- Sent from JPTT on my Samsung SM-N975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40.115.10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sk/M.1604661573.A.290.html
ring0816: 現在不是都改為限定繼承了嗎? 11/06 19:28
kroutony: 是,但是限定繼承還得處理更多事,要去處理債務,現在是 11/06 19:33
kroutony: 已經確定被繼承人是負資產,因此想直接辦理拋棄繼承 11/06 19:33
HT2: 找個民意代表的服務處,做法律諮詢服務 11/06 22:37
pyrolith: 法服 11/06 23:19
pyrolith: 法律扶助基金會 11/06 23:20
huangcyi: 沒有發生繼承 就沒有繼承權 無權可拋 11/10 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