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chottky: 勞基法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 01/03 02:52
→ HT2: 法律大於合同 01/03 07:46
→ zombierick: 一樓那條例是資方解約,須提前告知的日子。 01/03 11:16
→ zombierick: 勞基法沒有規定勞工離開時要提早多久告知, 01/03 11:17
→ zombierick: 資方也無權利要求勞方提出辭呈後須多久之後才獲准離職 01/03 11:17
→ zombierick: ↑這是實務上。 01/03 11:23
→ zombierick: 如參考國際勞動組織內文,就知道台灣勞基法有多垃圾 01/03 11:24
→ zombierick: 因為兩造極度不對等,資方擁有極大的權力 01/03 11:25
→ zombierick: 業界多半你有交接清楚,多半告知後一個月即可離職 01/03 11:25
→ zombierick: 但實務上你交接完畢,你今天講明天走,勞方也不敢怎樣 01/03 11:26
→ zombierick: 因為勞方怕離職資方向勞動部提出勞檢,這樣反而更慘 01/03 11:26
→ zombierick: 本土企業99%勞檢都不會順利通過,光加班吃勞工夠夠這 01/03 11:27
→ zombierick: 筆黑帳,資方就皮皮挫 01/03 11:28
→ zombierick: 台灣光超時上班過勞死,資方免責這點,就領先世界末流 01/03 11:30
→ zombierick: 一堆國家過勞死,資方最高刑責是死刑或無期 01/03 11:30
→ zombierick: 台灣工時世界前三高哦,比德國每年高出快八百五十hr 01/03 11:31
→ zombierick: 勞方離職如違反勞基法十五條,並未列出任何罰責 01/03 11:32
→ zombierick: 因為勞基法目的就是希望雇主自律,在方便資方同時 01/03 11:33
→ zombierick: 亦不敢明顯得罪勞方。這樣勞方才可以好好的做功德 01/03 11:34
推 water95566: 為什麼殭屍哥總是這麼專業 心動了一下下。 01/03 11:59
→ netpal486: 政府帶頭違法...你敢多嘴... 01/03 12:07
→ HT2: 什麼是法律,老子講的就是法律 01/03 16:08
推 Schottky: 四樓請看第十五條,有規定勞工的預告期準用第十六條規定 01/03 17:43
→ Schottky: 所以我才同時提十五、十六條 01/03 17:45
→ Schottky: 但實務上勞工不依這個預告期,資方只能開除他, 01/03 17:48
→ Schottky: 此外有造成什麼損害的話可以舉證求償,其他沒了。 01/03 17:48
→ Schottky: 這些都有相關的案例和解釋函 01/03 17:55
→ rerun: 勞工和資方所簽立的聘僱契約中如何寫? 01/04 1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