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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5月中開始被砍班,一個月只有上6-7天班,但是公司每個月都有正常發薪水,沒有扣 薪。 多放假的部分是挪用以後的假來放,造成截至目前7月底已積欠45天假,這樣往後根本沒 假放,變成往後一個月少放至少5天假,但是薪水還是領原來的薪水,這樣是否有規避無薪假需發放 發放最低薪資的法律相關規定? 公司一個月發3萬-最低薪2萬4=多支出6千 3個月一個員工多支出1萬8 但是45天X833元是37485 這樣公司往後反而賺到少支出1萬9 而且因為這樣也完全無法申請紓困,不知這樣是否合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159.208.2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sk/M.1627571760.A.A26.html
loadingN: 這樣只是預支假啊 如果以後離職 不就是你賺嗎 07/30 00:19
PTTAT: 其實是違法,但我不知道怎麼辦,問勞動局吧? 07/30 0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