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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oopend0073 (不要問我會怕)》之銘言: : 我搜尋了好久都只看到籠統的回答 : 我就問 : 四小時休息半小時的這半小時 : 不計薪水 對吧? : 那這半小時是含在四小時裡面還是外面 : 我有個打卡紀錄,是10:30~23:30 以你說的時間,「理論上」應該要這樣 1030~1430上班(四小時),1430~1500休息 1500~1900上班(四小時),1900~1930休息 1930~2330上班(四小時),然後就該下班了 : 上12小時,加班1小時 所以你是在2330後又上一小時班嗎? 如果是,有兩個問題 1.一天12小時班是上限,怎麼又加班一小時的 2.即使你們公司有報備被勞動局/勞工局許可延長工時 基於每四小時休半小時,你也是得從2400之後才能加班 不然一樣不符合規定,但是我懷疑能上超過12小時啦 : 所以報加班 : 有個智障股東無聊來看打卡紀錄 : 說為什麼上13小時可以算實際13個小時 : 要我找法條來 : 他認為,拿4小時的薪水就是實際待滿4.5小時 : 8小時就要待滿9小時 : 12小時要待滿13.5小時 : 說是規定的??????? 規定是休息時間是你自己的 沒有要待滿這件事,待滿就表示這段時間你受公司要求 既然受公司要求就不是你自己的時間那就要他吐錢算13.5小時的錢 : 誰可以幫我解答 或是找到什麼法源 法源 勞基法32條之2 勞基法35條 : 旅館業路過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Samsung SM-A715F.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0.192.11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sk/M.1631434226.A.666.html
moopend0073: 謝謝您 09/13 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