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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條第一項 被選定人有為選定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 但選定人得限制其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 ''限制其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這句話是什麼意思@@? google爬不太到詳細解釋 資質愚鈍 求解惑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10.248.7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sk/M.1671725515.A.389.html
KKyosuke: 字面意思啊 12/23 01:52
KKyosuke: 限制 其(被選定人) 為 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12/23 01:53
KKyosuke: 這如果看不懂...民國初期以前的小說散文你都不會懂了 12/23 01:54
KKyosuke: 如果你是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這四個詞不懂...那請先 12/23 01:58
KKyosuke: 去看法學緒論之類的書 直接看法條你只會更多問號 12/23 01:58
power7: 選定人可以限制被選定人捨棄等等行為 12/23 08:19
power7: 就是限制他不能和解之類的 12/23 08:19
hsinyeh: 這是訴訟法的專有名詞....捨棄認諾撤回和解 都是針對訴訟 12/23 14:40
hsinyeh: 標的的行為 12/23 14:40
OAzenO: 這可能要去找教科書 12/23 16:38
chamber: 不知道一樓為什麼要這樣兇人 看不懂是非常正常的 因為這 12/25 14:53
chamber: 每個訴訟行為都是專有名詞 你用常識去理解就等著吃土吧 12/25 1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