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s00759231 (Josh)
看板ask
標題[請問] 民法第169和第170 差異
時間Thu Dec 5 19:39:28 2024
本魯非法律本科
第 169 條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
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第 170 條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但170又說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懇請解釋下差別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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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icestone: 你可以告自稱代理人的人,但不能告第三人 12/05 20:03
→ MELOEX: 見圖「表見代理」的部分 12/06 01:07
推 pbjojo: 169是你有表示別人可以代理,或者知道別人說可以代理你然 12/06 09:52
→ pbjojo: 後你默認(沒有表示不行),那你還是要負責 12/06 09:53
→ Ricestone: 表見代理就是實際上無權,但第三人看來對方已經充分 12/06 10:56
→ Ricestone: 有權的狀況,這情況你就沒辦法說第三人怎麼樣 12/06 1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