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jiqa: 找法律諮商 05/30 19:08
票據法關於參加承兌的規定
第 55 條
I參加人非受被參加人之委託而為參加者,應於參加後四日內,將參加事由通知被參加人。
II參加人怠於為前項通知因而發生損害時,應負賠償之責。
原票據債務人要參加承兌(承擔票據債務)應先經過執票人同意。
那麼如果有人參加承兌,成為了票據債務人之一,
就算忘記通知被參加人(其他票據債務人),那麼到底誰會發生什麼損害?
以上請教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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