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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關於參加承兌的規定 第 55 條 I參加人非受被參加人之委託而為參加者,應於參加後四日內,將參加事由通知被參加人。 II參加人怠於為前項通知因而發生損害時,應負賠償之責。 原票據債務人要參加承兌(承擔票據債務)應先經過執票人同意。 那麼如果有人參加承兌,成為了票據債務人之一, 就算忘記通知被參加人(其他票據債務人),那麼到底誰會發生什麼損害? 以上請教 謝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253.11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sk/M.1748566454.A.07D.html
bajiqa: 找法律諮商 05/30 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