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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將條款三年指的應該是惡意挖腳 EX:蔣淯安有三年合約,結果富邦出更多錢把它挖過來就等於惡意挖角 那這樣就符合惡意挖角,判三年,然後在富邦打超過三年也解套了! (未經選秀制度與球團同意即違規跳槽其他聯盟者,將處以最高三年禁賽) 不懂P+聯盟的球隊要簽球員要經過SBL球隊同意? 璞園通通同意不就等於這個條文完全廢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172.18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sketballTW/M.1607929520.A.F80.html
gg9b0 : 他應該要舉個實例,不然講得模稜兩可,好像這也不 12/14 15:13
gg9b0 : 行那也不行。 12/14 15:13
kaikai1112 : 合約在身是要怎麼挖 當台灣法院是塑膠 合約簽假的?? 12/14 15:16
JimJimJim : 真要挖還是可以吧,就付違約金吧 12/14 15:17
happysingle : 對啊 真的要挖就是富邦爸爸幫忙違約金了 12/14 15:19
Katyfans : 可能合約沒違約金吧 12/14 15:19
happysingle : 樓上有這種合約嗎...... 12/14 15:19
h1300285 : 合約到了也不能走,這是賣身契吧? 12/14 1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