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pple94 : 第四點你完全搞錯了 契約當事人是球團跟球員,籃協 07/10 15:37
→ apple94 : 怎麼可能「直接」改變契約內容來執行逃脫條款,但籃 07/10 15:37
→ apple94 : 協是罰不配合的球團來間接產生拘束力 07/10 15:37
我不是說改變合約內容,是說改變合約內容的法律效果
您說的沒錯,籃協是想間接用怕罰來產生拘束力,但這不是正途
如果球團硬槓不怕罰呢?這合約怎麼處理?
如果要訂契約範本或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不應該由籃協單方發布
※ 編輯: beautydots (114.43.20.211 臺灣), 07/10/2021 15:42:17
→ apple94 : 那就看罰到什麼程度,球團才會配合了...不過球團拒 07/10 15:48
→ apple94 : 絕配合的話,那也是照契約走 至少目前我是沒想到非 07/10 15:48
→ apple94 : 當事人的籃協有能直接介入的基礎 07/10 15:48
理論上,我怕會出現,球員認為籃協選秀指引有「逃脫條款」而去另訂新約,但合約並未
訂有「逃脫條款」且合約還沒到期的尷尬
p.s.剛剛您說的對,用詞應該改為法律效果較正確,我修一下…
※ 編輯: beautydots (114.43.20.211 臺灣), 07/10/2021 16:04:31
→ apple94 : 話說籃協的章程第十條就有會員遵守的義務了 07/10 16:07
您說這條嗎?
第11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之義務。
會員(會員代表)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
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本會情節重大者,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
名。
但籃協決議事項應該不超出於國民體育法規定它應辦理及籃協章程所列的任務範圍才是,
且第11條第2項規定的違反效果,是關於在籃協這個協會的權利,是什麼讓它動輒以撤銷
FIBA認證作要脅?
※ 編輯: beautydots (114.43.20.211 臺灣), 07/10/2021 16:15:52
→ yufat : 你先搞清楚定型化契約的對象啦 運動員的契約又不是 07/10 16:21
→ yufat : 消費契約 07/10 16:22
民法第247條之1有定型化契約的規定,並不限於消費契約
我舉消費契約為例,是想表達我們經常看到的契約範本或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是經正
當程序制訂的
※ 編輯: beautydots (114.43.20.211 臺灣), 07/10/2021 16:26:54
推 superwhite : 推整理 07/10 16:30
→ superwhite : 但寫的還是好文縐縐 沒有一點法律常識也是霧煞煞 07/10 16:31
謝謝~以後盡量再弄好讀一點
→ apple94 : 我看了一下籃協官網的章程,遵守義務9條,任務5條才 07/10 16:32
→ apple94 : 對 07/10 16:32
章程我是看這邊的
https://reurl.cc/1YlGkQ
→ yufat : 噗 阿問題是運動員契約是適用「多數不特定對象」嗎 07/10 16:33
我看到這則判決您看看對不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勞簡上字第 2 號民事判決
https://reurl.cc/kZ9aOL
經查:1.兩造間系爭契約乃事先以電腦繕打,預備供其與不特定之職業棒球選手而由被上
訴人閱覽後簽名締約,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定型化條款
無訛。
→ apple94 : 然後逃脫條款的損害賠償,主要討論的是契約責任, 07/10 16:34
→ apple94 : 而不是侵權行為 07/10 16:34
→ apple94 : 那從委任或僱傭契約來看,本來就有提前終止權,至 07/10 16:36
→ apple94 : 於損害賠償部分,我認為契約中預先放棄,並不違法 07/10 16:36
但如果球團不放入合約,我認為也不能說他不對
推 ironnash : 逃脫條款根本無效 憑啥介入別人契約效力 又不是勞基 07/10 16:40
→ ironnash : 法這種強行法 07/10 16:40
同意
→ apple94 : 從上次新聞來看,他是說違反的球團,該球員能向籃 07/10 16:44
→ apple94 : 協申訴,所以本來就不是直接介入契約... 07/10 16:44
申訴→懲處
合約→照合約走
是兩件事
只能用球團怕懲處間接的使其照做,但不是處理合約的正途
推 PeterHenson : 純粹私法位階而已吧 籃協背後就FIBA 07/10 16:52
拿著雞毛當令箭
推 PeterHenson : 還不如當成同業公會內部的商業規範比較好一點 07/10 16:53
→ PeterHenson : 根本沒必要扯到法位階跟行政法問題,這樣根本模糊 07/10 16:53
→ PeterHenson : 焦點 07/10 16:53
法律優位原則,不是法治國的基本嗎?
→ apple94 : 大概就像公寓的管委會那樣吧 制訂的規約就私法自治 07/10 16:54
→ apple94 : 範疇 07/10 16:54
公寓的管委會,也不能管過寬,管到超過他們該管的事,也不能牴觸法律
※ 編輯: beautydots (114.43.20.211 臺灣), 07/10/2021 16:58:49
推 ironnash : 籃協就社團法人,社團總會決議違反法令或章程,無效 07/10 16:56
→ ironnash : 07/10 16:56
→ shifa : 你舉民184那個如果球團要告也要提出具體的例證吧 07/10 17:08
是,我是以假設這樣的情形發生,來擔憂後續的合約爭議
→ shifa : 還有如果從這文章的大脈絡來看 霹靂哥也不能製作 07/10 17:08
→ shifa : 球員2+1制式合約? 07/10 17:08
原本應該可以,現在不知道會不會因為籃協的懲處辦法及後續可能的爭議,把逃脫條款訂
入合約,變成原則2+1,例外逃脫條款
→ apple94 : 說真的,各方都有律師在看...真這麼多問題早就提出 07/10 17:08
→ apple94 : 來了 07/10 17:08
希望有更多律師表示意見^^
印證合法也有提出合法依據的意見
→ shifa : 如果要宣稱這辦法無效,要先舉出是牴觸什麼法律 07/10 17:09
推 hunight : 如果讀過FIBA章程,FIBA其實沒有所謂「認證聯賽」 07/10 17:11
→ hunight : 這種規範,只有FIBA管協會,協會管聯賽,會用FIBA 07/10 17:12
→ hunight : 認證聯賽來威脅,其實就是不識字又兼沒衛生 07/10 17:12
原來沒有規範「聯賽認證」,那有「聯盟認證」嗎?
現在看起來籃協用註銷球員註冊、註銷球隊登錄、撤銷聯盟FIBA認證在要脅,是否會影響球員到海外打球、球隊引進洋將?
是否拿它沒轍?
→ apple94 : 而且大部分這都民事關係而已 討論抵觸應該也是看民 07/10 17:14
→ apple94 : 法71、72條 法律優位是講行政機關吧... 07/10 17:14
→ shifa : 籃協就一直拿著FIBA當擋箭牌啊,去年徵召也是 07/10 17:23
推 ironnash : 籃協訂的規則不具法律效力,頂多是契約效力以規範協 07/10 17:28
→ ironnash : 會成員,規則若管到非協會成員的球員、職員去,就是 07/10 17:28
→ ironnash : 可以不用鳥他,且規則也不得限制憲法保障的契約自由 07/10 17:29
→ ironnash : 原則 07/10 17:29
→ apple94 : 可是瑞凡,契約自由用憲法基本權來看,也是在排除 07/10 17:43
→ apple94 : 國家對私人的干預,私人之間要討論基本權對第三人 07/10 17:43
→ apple94 : 的效力 07/10 17:43
→ apple94 : 先不看我們的籃協,難道NBA完全管不到球團跟球員的 07/10 17:44
→ apple94 : 合約內容嗎? 我就有點懷疑了... 07/10 17:44
→ BLABLA007 : nba不是有公開薪資跟年資嗎? 有管到阿 07/10 17:51
→ BLABLA007 : 爬文查一下NBA歷年的CBA協議結果都有資料可看 07/10 17:51
→ apple94 : 對,所以假設,球團能跟球員訂低於底薪的合約,然 07/10 17:54
→ apple94 : 後主張這是契約自由,NBA(或美國籃協?)管不著嗎? 07/10 17:54
推 ironnash : nba是營利社團,應是章程有授予權利可管制到球隊合 07/10 18:11
→ ironnash : 約,籃協章程有嗎? 訂低於底薪合約有勞基法規範, 07/10 18:11
→ ironnash : 契約自由又不是可以隨便亂搞 07/10 18:12
→ apple94 : 我指的是底薪合約是NBA的底薪啦,當然不是一般人民 07/10 18:14
→ apple94 : 最低薪資 07/10 18:14
→ shifa : 可是職棒球員"目前"不在勞基法範疇內 07/10 18:15
對,提勞動基準法是想強調它是怎麼影響契約的
是因為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2項有立法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
定之最低標準」,契約適用民法,依照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
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又因為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2項
不是讓契約無效的規定,而是讓契約訂的勞動條件,最低要是勞動基準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的規定,所以民法第71條但書發生效力,最後法律效果是勞動條件應依勞動基準法所定之
最低標準去走。
但從籃協選秀指引,推不出這樣對契約的影響。
→ PeterHenson : 不是欸 法律優位原則確實是法治國基本沒錯 但是問題 07/10 19:01
→ PeterHenson : 是你要先確定規範的性質是什麼 是屬於行政法授權下 07/10 19:01
→ PeterHenson : 的規範、私法自治契約的規範 性質不一樣不能沒事就 07/10 19:02
→ PeterHenson : 直接上綱到法律優位原則 那沒完沒了 07/10 19:02
→ PeterHenson : 如果是私法性質 那原則上是契約精神優先,不足的部 07/10 19:04
→ PeterHenson : 分由公法透過第三方角度介入 07/10 19:05
→ PeterHenson : 公法性質的話 那就沒甚麼好談的 才是你講的法律優位 07/10 19:05
→ PeterHenson : 原則 07/10 19:05
那P大認為應該用民法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
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解釋嗎?
除了我寫的毛病外,可以多發表對籃協選秀指引和懲處辦法的意見嗎?
補充,若在基本權對私人間效力採間接適用說,確實要找民法第71條、第72條或第148條
等條文,看是否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禁止規定、公序良俗、公共利益、誠實信用...等概
括條款
但這些應該也有解釋空間,比如籃協若對違反它規定的人處以禁止擔任球隊職務的懲處,
應該並不符合民法第71條的公序良俗和民法第148條的誠實信用方法
這些規範,能說於法有據且不牴觸法律??
※ 編輯: beautydots (114.43.20.211 臺灣), 07/10/2021 20:33:16
※ 編輯: beautydots (114.43.20.211 臺灣), 07/11/2021 11:57:53
推 hunight : 該地區協區有管理聯盟義務,但不代表插手,法律用詞 07/12 01:52
→ hunight : 在FIBA章程僅到shall all repsct,而不是協會對於 07/12 01:52
→ hunight : FIBA應該遵守規定的observe,這一條是籃協自行擴大 07/12 01:53
→ hunight : 解讀權限,T1以目前還沒加入會員是不能對籃協有太多 07/12 01:54
→ hunight : 意見,但如果都入會之後,以後就有得吵了 07/12 01:54
→ beautydots : 謝謝h大,籃協實在在亂搞 07/12 21:08